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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的协议收购(下)

  Newport的一个股东对Feldmann及其他出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法官判原告胜诉,提出了控制股东忠实义务的理论。法官认为,作为公司董事和支配股东,被告与公司和小股东之间存在着信托关系。被告从有利的市场形势造成的公司优势中获取自己所得的行为,没有表现出受托人对本人应有的必要的忠实义务。
  该判决的意义在于,它为我们建立了一个原则,即如果控制股东为了获得高溢价转让
  
  控制股份的行为,是以牺牲公司已有的发展机会为代价,这种行为就违反了忠实义务,控制股东就要为其他股东因此而受到的损失负责。
  3、 内部人的诚信义务
  内部人主要指公司的董事、高级经理和监事,他们的行为必须是善意地、诚实地、合
  理地为公司谋利益,努力使公司决策及交易具有“公平性”和有利于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禁止内部人在经营公司时不善意、不讲信用、搞内幕交易损害中小股东利益。我国《公司法》规定了董事、高级经理、监事的诚信义务,包括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维护公司财产完整性、保守商业秘密等。
  九、对我国协议收购制度的评价
  笔者认为上市公司协议收购现象的大量出现,实际上是对我国股市结构性缺陷一种抗争,反映了国家股和法人股流通问题已迫切需要解决。目前,中国上市公司中存在的国家股和法人股现象既不符合《公司法》中“同股同权”的规定,也不利于资本盘活,如何能盘活资本、达到增值又不产生负面效应是人们一直思索并力图解决的问题,协议收购是迄今为止最好的一条出路。所以,立法应给予肯定并应制定细则加以规范。
  但这只是一种过渡手段。
  目前,世界上只有证券市场发达、监控措施完备的少数几个国家允许对上市公司的协议收购,如美国、英国、意大利等国。同时,协议收购一般只是辅助手段,通常的做法是,收购者通过这种方式购买目标公司的部分股份,在此基础上再发出收购要约或采取其他的收购方式,以减少公司收购成本。要约收购具有确定性、风险低的特点,在成熟的证券市场中,要约收购是应用最为广泛的上市公司收购方式。
  所以,协议收购是我国上市公司收购的主要方式是我国证券市场不成熟的表现,尽管目前我国还无一例强制要约收购成功的例子,尽管有关法律对要约收购的规定还不完善,要约收购都是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趋势和成熟证券市场必然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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