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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的协议收购(下)

  3、股票冻结义务
  股票冻结义务是指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对所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的一定期限内不得转让的义务。为保护广大股东的利益,《证券法》第90条规定,协议双方可以临时委托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保管协议转让的股票,第91条规定,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对所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的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八、在协议收购控制如何保护中小股东利益?
  协议收购一般是面向目标公司的少数特定股东,控制股份提供了一种低价、快捷的公司股权转让方法—协议收购,与要约收购相比成本低、效率高,但在信息公开、机会均等、公正交易等方面有很的局限性,因此需从法律上做相应的规定,对大股东加以义务性约束,从而更好地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1、 注意义务
  在股份转让中,大股东行使股份自由转让权利时伴随着一种危险,即可能把公司的权
  力交给一个“恶人”。这对小股东而言无疑意味着一个坏的结局:收购者会利用这种权力掠夺小股东的利益。但让大股东保证收购者一定是善意的又不现实,因为没有一个恶意收购者会坦白承认自己是“恶意”的。大股东起码可以做一件事,即对收购者的声誉、动机做审慎的调查来避免恶意收购。
  当收购者的某些特征或出价令人怀疑时(例如,公司股份的市场价为5元,净资产含量为7元,收购者却出价12元),或者收购者商誉不佳(如曾通过所控制的公司与目标公司进行大量不正当交易)时,作为控股股东有义务做进一步调查,以保证购买者不是公司的掠夺者。
  如果控股股东在转让股份时尽了主意义务,那么,对收购者以后的行为,控股股东可以免责了。
  2、 忠实义务
  美国1958年Perlman v. Feldmann一案是忠实义务的第一个判例,可以给我们很多启发。
  Feldmann为Newport钢铁公司的董事长,他和他的家族、朋友及合伙人拥有公司37% 的
  股份。由于朝鲜战争,美国钢铁紧缺,钢铁制造业面临着非常有利的市场。但商业道德又不允许钢铁制造商在战争期间提价。为了弥补这一损失,Feldmann提出了一项计划,要求未来的购买者必须向Newport钢铁公司提供无息贷款才能购买公司产品。Newport钢铁公司利用这些贷款更新设备,以便于发展和与其他钢铁公司竞争。就在此时,Feldmann将其股份出售给了Wilport公司(一个大量使用钢铁的辛迪加,其购买的目的是要控制Feldmann公司,以获得一个稳定的货源。),转让价格为每股20元,几乎是市场价格的两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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