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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票据法律适用论纲

涉外票据法律适用论纲


李寿双


【摘要】由于票据天然的国际性和各国票据法律的歧异导致了涉外票据法律冲突的产生,影响了票据效用的发挥。制定统一的国际立法避免票据法律冲突或通过国际和国内的冲突规范解决票据法律冲突是逻辑上和实践中解决涉外票据法律冲突的可能路径。本文旨在勾勒出涉外票据法律适用问题的主要架构,首先着力描述利用冲突法解决票据法律冲突的传统方式,同时顾及通过票据国际立法避免票据法律冲突的努力、可行性及由此引发的问题。
【关键词】票据 法律适用 法律冲突 国际立法
【全文】
  一、概述
  (一)票据及涉外票据
  十二世纪地中海贸易的繁荣及封建城邦之间货币的差异,在意大利催生了近代意义的票据--兑换证书。 在许多国家并没有“票据”这样一个上位的概念,其含义需依各国国内法的具体情况而定。比如,德国和日本法中票据只包括汇票和本票,不包括支票;英国和美国甚至无“票据”这一概念,仅对汇票、本票和支票统一立法或单独立法;但一般都认为票据包括汇票、本票、支票三种形式。我国则一直沿用票据的概念,认为票据包括汇票、本票、支票。 票据是有价证券中的设权证券,具有要式性、无因性、文义性等特征。
  广义上讲,因票据的发行、使用而产生的票据当事人及票据关系人之间的法律关系都属于票据法律关系。这种法律关系按其性质理论上可以分为票据关系、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和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三种类型。
  那么如何界定涉外票据法律关系呢?一般认为凡票据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和产生该票据法律关系的法律行为或事实涉外均成立涉外票据法律关系。 但我国《票据法》第95条规定,涉外票据是指出票、背书、保证、付款等行为中,既有发生在中国境内又有发生在中国境外的票据。《票据法》的规定只采纳了法律行为涉外这一认定标准而忽视了其他涉外因素的认定,与我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实施意见(试行)》第178条对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通常解释有所背离。从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角度看,主体、客体、权利义务三要素有一个具有涉外因素就会产生法律冲突以及法律适用的问题。因此本文为了研究的周延性,采用通说也即广义说。
  (二)票据法律体系与票据法律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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