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衔接问题的探讨
房鹏
【关键词】劳动争议 仲裁 诉讼
【全文】
近年来,在劳动争议案件处理实践中,正确处理好劳动仲裁和诉讼的衔接关系,对于正确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切实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维护良好的生产经营秩序,促进劳动关系的协调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劳动争议解决方式的比较研究
从世界范围看,解决劳动争议主要是通过四种模式来解决。第一种模式是设立专门的劳动法院或
劳动法庭。如联邦德国1952年专门制定和颁布了《德国劳动法院法》,该法既是劳动法院组织法,又是审理劳资争议案件的程序法,规定了一系列不同于普通案件的审理程序和方式。芬兰在1974年颁布的《劳工法庭法》,明确规定劳工法庭以特别法庭的资格审理和裁定产业工人以及文职人员的劳动争议。目前,比利时、瑞典、意大利、挪威等许多大陆法系的欧洲国家也都采取这一模式处理劳动争议。第二种模式是调解和仲裁结合的方式,如我国台湾地区的《劳资争议处理法》规定劳资争议解决的方式,一是由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二是由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并规定实行调解前置主义,规定“劳资争议事件,未经调解程序者,不得付仲裁。但争议当事人双方声请迳付仲裁时,不在此限”。日本的《劳动关系调整法》也有类似的规定。第三种模式是采取调解与诉讼相结合的方式。如美国在《劳工管理法》中规定对劳资争议可以通过调停和调解解决,同时又规定对于劳资争议“可以向能够管辖有关各方的任何美国地区法庭提出,不问争议牵涉的数目的大小,也不问争议有关各方的公民地位”。第四种模式是采用行政程序和诉讼程序相结合的方式。这种模式主要是前苏联和东欧一些国家采用。如1972年罗马尼亚劳动法典规定:凡工作人员与单位之间涉及劳动合同的订立、执行或终止劳动争议,由司法委员会、法院或法律规定的其它机关解决。
我国解决劳动争议的途径和方式是采用了调解、仲裁和诉讼相结合的方式,《
劳动法》第
79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是我们国家处理劳动争议的基本程序,即“一调一裁一诉”。其中,规范性和效力性强及程序性要求严格的当属仲裁程序和诉讼程序。根据《
劳动法》第
79条规定,处理劳动争议在申请仲裁与提起诉讼方面,是前后关系,即“先裁后审”,也称作仲裁前置。先裁后审的做法在实践中具有一定的优越性,特别是对分流劳动争议案件的解决途径,保证准确、及时解决劳动争议发挥了积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