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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的可能性及其限度:一项公共选择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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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参见:Niskanen, William (1975), “Bureaucrats and Politicians”, 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 XVIII (3),
  December, 617-673.
  【32】 Down, A. (1967), Inside Bureaucracy, Boston: Little, Brown. pp.24-25.
  【33】 以上论述和引文:Downs, A. (1967), Inside Bureaucracy, (boston: Little, Brown).
  (2).“新权利模式”(New Right Model)
  主要由尼斯卡伦所阐发的新权利模式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来分析官僚体制:官僚的行为动机--预算最大化;官僚机构同外部环境的关系 采取策略从国会或其它财政来源获得更多的预算和拨款。【34】
  (3).“官僚机构形成模式”(Bureau-Shaping Model)
  这种最近由邓力维提出的分析模式主要是为了对尼斯卡伦的预算最大化假定作出修正。邓力维对官僚的个人动机和集体动机作了区分:作为自我利益最大化者,官僚个人的行为动机是获取边界清晰的利益,如金钱、升迁、便利等等,预算最大化只是解决集体行动难题的一项集体策略。【35】
  对官僚体制的经济学分析揭示出:官僚不是机械的政策执行者,他们也是理性的自我利益最大化者。这种判断的制度含义是:政府官员的“官僚主义”和僵化、腐败不是一种变异或特殊的情况,而是天性使然的本有之意。不对官僚的行为进行有效约束的现代法律是无法将自己同专制制度下作为纯粹统治工具的法律区别开来的。宪政和法治的精义就在于打破了统治者天生不同的神话,而对政府权力作出严格的限定。但传统的宪法和法治理论是将政府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待的,并未对官僚个人的行为进行研究。实际上,官僚机构并不是一个有机的整体,集体行动的难题在其中照样存在。官僚可以从一组“合法”的备选决策集中选择最有利于自己而不是社会的方案。从这个意义上说大多数被视为政府行为的活动,其实只是出自官僚个人理性选择的活动。
  (三)、市场秩序与经济立法
  
  芝加哥视角 早在1946年,斯蒂格勒就在他的一篇文章中用经济学的方法对一项立法 1938年《公平劳动标准法》进行了分析,他的研究集中于其中的最低工资条款上?在那篇文章中,斯蒂格勒提出的两个问题是:(1).这种立法能够消除贫困吗?(2).是否存在更有效率的替代?经过细致而又周密的分析之后,他指出:最低工资立法对资源配置可能产生这样两种影响:(1).企业家会寻找能够替代劳动力的其它生产要素(如技术)来维持原产出规模;劳动生产率低的工人或者被解雇,或者被迫增加劳动强度;(2).在缺乏替代要素时,产出规模下降。由此得出:最低工资立法无法消除贫困,也无法改进效率。【36】 这是在没有考虑立法过程的情况下对立法效果的一种分析,采用的完全是价格理论的方法。在此后的几篇文章中,斯蒂格勒继续发展了自己关于经济管制和经济立法的思想。他的基本思路是:(1).管制往往是被管制者自己争取来的,其目的是维护被管制者的利益;(2).管制需要耗费大量的非生产性成本;(3).经济管制和经济立法往往不是象宣称的或表面上看来那样服务于公共利益;(4).经济管制和经济立法往往会损害经济效率。【37】 其他芝加哥经济学家,如巴罗、波斯纳、德姆塞茨(Demsetz, Harold)和佩尔茨曼等,也发展了类似的理论,他们大多把管制和立法视为管制者提供给被管制者的一种商品,它只对交易双方有利,而与公共利益无缘。在1969年的一篇文章【38】 中,德姆塞茨完善了芝加哥学派的经济立法理论。通过对证券市场管制的分析,德姆塞茨指出:在信息完备的完全竞争状态下,管制当然是无用的。但完全竞争状态只是一种理想的状态,因此管制并不当然无效。只有当管制的成本超过管制带来的收益(不论是给特殊利益集团还是给整个社会)时,管制才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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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 Niskanen, W.A. (1971), Bureaucracy and Representative Government, Chicago: Aldine-Atherton.
  【35】 参见:Dunleavy, Patrick (1991), Democracy, Bureaucracy and Public Choice, Hertfordshire: Harvester Wheatsheaf.
  【36】 Stigler, George J. (1946), “The Economics of Minimum wage Legislation”,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 36, no.3 (June 1946).
  【37】 参见:〖美〗乔治·J·斯蒂格勒,《产业组织和政府管制》下篇,潘振民译,上海三联出版社1989年版。
  【38】 Demsetz, Harold (1969), “Perfect Competition, Regulation, and the Stock Market”, in Demsetz, Efficiency, Competition, and Policy, Oxford and New York: Basil Blackwell, 1989.
  
  弗吉尼亚视角 弗吉尼亚学派的经济学家们主要从利益集团和寻租理论的角度来研究经济管制和经济立法。在这里,寻租通常被描述为一种个人或集团将稀缺资源投入到谋求政府授予的垄断权的政治活动。经济立法通常是这种活动的结果。由于(1).将资源投入到为获得社会福利转移而进行的活动中,这本身就造成了一种社会成本;(2).寻租活动所导致的经济立法带来的市场特权和租是以消费者和纳税人的损失为代价的,所以,这样的经济立法是无效率的和不公正的。相反,对垄断进行管制的经济立法则是必要的。【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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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 参见:Rowley, Tollison and Tullock (1988), The Political Economy of Rent-Seeking. Boston: Kluwer Academic Publishers.
  (四)、对政府权力的法律限制
  
  从以上的分析中我们已经发现:不存在一个抽象的为公益服务的政府,政府行为是由其成员的行为来体现的,它在大多数情况下甚至不是一种集体行动。人们选择政府是为了避免无政府状态下的不确定性和和混乱。实际上,只要有适当的政府权力就可以起到这种作用,而不象霍布斯所论证的那样,非得有一个专制的、无比强大的主权者。理想的政府应当介于无政府和利维坦之间,在最大限度地保留个人自由的情况下组织社会的秩序。因此,限制必须是双向的:政府限制公民的自由,以使其保持在不防碍他人自由并且不破坏社会秩序的限度内;而政府本身也应当受到限制,以使其权力保持在足以且仅足以维护社会秩序、促进公共福利的限度内。对政府的限制应来自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宪法和法律,另一方面是个人的权利。这两者是互为根据的:宪法和法律是公民基于自己的权利自愿选择的结果,而公民的权利又依赖宪法和法律来加以保障。在公共选择文献中,对这两种限制政府权力的方式均有论述:
  (1).宪法和法律对政府权力的限制:
  “宪法”就是“更高的法律”(higher law)【40】 ,也就是制定游戏规则的规则。它不但是整个政治制度取得合法性的基础,也是其它法律得以制定的基础。换句话说,它不但限制法律的执行者,还限制立法者和法律本身。从这个意义上说,宪法是一种“元法律”。宪法产生的根据是人民的一致同意,因此,它具有最高的权威。宪法对政府权力的制约机制有四种:其一是通过分配权力,实现“以权力制约权力”;其二是通过赋予立法机关以制定行政法规的权力和司法机关执行这种法规的权力,从而实现法律对政府行为的限制;其三是通过设立正当程序(Due Process),使所有权力的滥用都有可能得到纠正;其四是赋予公民个人一些“基本的”、即不受任何权力侵害的权利,从而保留一块权力无法触及的领域,以形成另一种对权力的约束。
  (2).权利对权力的限制:
  ”权利是个人不受其他个人或机构干扰或强迫而进行或不进行某种活动的无条件的自由。“【41】 它是个人全部自由中除为获得秩序而不得不放弃或加以限制的部分之外的其余部分,它的趋势应当是越来越大;权力则是个人或机构命令或强迫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能力,其合法范围仅在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所必需的限度内,它应当有最小化的趋势。显然,两者是此消彼长的关系。无需任何中介,权利自然就构成对权力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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