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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讯逼供犯罪的法文化考察

  在今天的世界上,刑讯不仅普遍非法化,而且已经加以犯罪化。但是,在20世纪的后50年中,刑讯依然存在,并且,刑讯这份法文化“遗产”已经带入了21世纪。
  二、刑讯的法文化基础
  中国古代法最初主要是刑,刑最初主要是借助征战这种特殊形式而形成的,即刑始于兵。③ “尧伐丹水,舜征有苗,四子服罪,刑兵设用。”[3] 其中“四子服罪”应该是指“流共工于幽州,放欢兜于崇山,窜三苗于三危,殛鲧于羽山,四罪而天下威服。”[4] 这其中我们应该把握的是,从尧舜开始,古代统治者用兵设刑的目的,都是要使“天下威服”。据说,那时曾有过神判诉讼。“儒者说云:獬豸者,一角之羊也,性知有罪。皋陶治狱,其罪疑者令羊触之,有罪则触,无罪则不触。此盖天生一角圣兽,助狱为验,故皋陶敬羊,起坐事之。”汉代学者王充分析这件“神奇”之事时认为,这是“皋陶欲神事助政,恶受罪者之不厌服,因獬豸触人则罪之,欲人畏之不犯,受罪之家,没齿无怨言也”。[5] 这就是说,神判的本质也是要达到“天下威服”的目的。
  古代中国是王权社会,强调自下而上的绝对服从,治下人民是否服从是王权是否稳固的标准。共工、欢兜、三苗和鲧,正是因为不服从舜的统治,才被流放和刑杀。所以,“服”是各级统治者对于属于臣子和治下百姓的关键性的要求。因此,案狱诉讼中,审案者的审判是否成功的主要标志就是诉讼当事人是否“服”。有罪者“款服”(坦白交待,认罪服法),无罪者信服,老百姓心服,这是执法审案真正成功的标准。为了实现这样的诉讼目的,《礼记·王制》规定:“司寇正刑明辟,以听狱讼,必三刺。”按《正义》的说法,“三刺”的含义是“以求民情,断其狱讼之中:一曰讯群臣,二曰讯群吏,三曰讯万民。”所以,按照理想的要求,审案断狱不仅要听取原被告双方的辩诉之“辞”,而且要广泛征求“群臣”、“群吏”和“万民”对案件的看法和意见,这样才能取得判决的成功,使当事人“服”。但《礼记》中规定的这种理想式审案,实际的诉讼中是很难做到的。审案者能做到所谓“两造俱备,师听五辞,五辞简孚,正于五刑”[6],就已经很不容易了。从目前能得到的很少的先秦和秦代具体审案的史料来看,在一些情况下,审案者是根据自己的“自由心证”先认定案情的是非曲直,然后获取当事人口供,从而加以证实并因而使当事人“款服”,而获取当事人口供的便捷途径就是刑讯。秦代《封诊式·治狱》规定说:“凡讯狱,必先尽听其言而书之,和展其辞。虽知其訑,勿庸辄诘。其辞已尽,书而无解,乃以诘者诘之。诘之又尽,听书其解辞,又视其它无解者以复诘之。诘之极而数訑,更言不服,其律当笞掠者,乃笞掠。治笞掠之必书曰:爰书:以某数更言,毋解辞,笞讯某。”“诘之极而数訑,更言不服”应该是指犯罪嫌疑人的供辞与审案者心目中认定的情节不相符合。这就是说,审案者的“自由心证”结论与犯罪嫌疑人口供不一致时,审案者就可以施行刑讯。这还只是法律规定,当时社会的真实情况是,诉讼中采用刑讯更加随意。《史记·张仪列传》记载:“张仪已学而游说诸侯。尝从楚相饮,已而楚盯亡璧,门下意张仪,曰:‘仪贫无行,必此盗相君之璧。’共执张仪,掠笞数百,不服,释之。”这则故事是审案者的“自由心证”结论被证伪的例子。而另一则故事——赵高诬陷李斯父子谋反——则“证实”了审案者的“自由心证”结论。钱仲书曾考证说:“‘赵高诬斯,榜掠千余,不胜痛,自诬服。’按屈打成招、严刑逼供见诸吾国记载始此。”[7] 但是,始于《史记·李斯列传》见到关于屈打成招的记载,并不一定说明严刑逼供的社会事实直到赵高诬陷李斯时才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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