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论法理学的创新
沈宗灵
【关键词】法理学
【全文】
再论法理学的创新(1)
沈宗灵
首先容许我对刚才在中国法学会孙副会长、本校何副校长、中国政法大学江平教授等领导对我的鼓励,对系内、校内、校外来的教授、先生、女士,特别是这次会议的创议人和主办人表示诚挚的感谢!当然我也深感惶恐!
根据会议主办的意见,我应有半个小时的发言。我自拟的发言主题是“再论法理学的创新”。1989年《中外法学》第3期曾登载过我的一篇论文,题目是《论法理学的创新》。今天我之所以选择《再论法理学的创新》,一是为了借此表示对《中外法学》编辑部(主编和同人)作为这次会议主办者的敬意,二是借这个机会回顾一下我个人自1978年以来到底在法理学的创新上究竟做了些什么。
我个人的研究方向有三个:中国法理学、现代西方法律哲学和比较法总论。这里我讲的“创新”主要是在中国法理学上,但它与其他两个方向往往有交错。再有,自1978年以来,我开始指导法理学专业研究生,自80年代初以来,一直作为中国法理学教材的主编、副主编或统稿人。与此同时,我也发表过很多篇有关中国法理学的论文,以下要讲的创新,仅限于我个人的公开发表过的观点。讲得不对的地方,请各位指正。
一、有关法理学结论的内容
自50年代初出现的苏联《国家与法的理论》教材的结论中,一般论述这一理论天空的对象与方法、课程体系和学习意义等。在各部门法教材结论中大体上也都是讲这一部门法学的研究对象、方法等。结果法律专业的学生在学完这些课程的后对整个法学的一些综合性的基本知识却并不了解。1982年司法部法学教材编辑部组织的,由孙国华和我分任副主编的《法学基础理论》一书的结论是我撰写的。其中主要论述法学的词义、研究范围、历史发展、方法,最后才论述了法学基础理论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在撰写这一章过程中,对法学的范围与分科曾作了专题研究,有关论文曾以陈守一、沈宗灵合写名义在北京市法学会首届年会上宣读,并由法学研究所1981年《学术动态》第8期转载。
二、有关法律概念的几个问题
首先是当代中国法律是否代表统治阶级的意志。这一问题自80年代中期以来一直有争论,在1985年6月庐山举行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成立会和第一次研讨会时,这一争论达到高潮。1986年《法学研究》第4期发表了我写的《研究法的概念的方法论问题》的论文。在那里我讲到:“长期以来,我国法学界接受了这样一种观点:‘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事实上,这一公式是对阶级对立社会共同适用的法的概念,这里讲的阶级对立社会主要指私有制社会,但在一定意义上,也指无产阶级取得政权后至消灭剥削阶级、建立社会主义制度以前的过渡时期,因为那时还存在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的对立。但这一公式对像我国现在这样已消灭了剥削阶级后的社会主义社会来说,作为一个法的整体概念是不适用的。我国社会主义法是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全国人民意志的体现。我国现在还存在阶级,人民的意志也是一定阶级的意志,但不能说在社会主义社会,人民的意志还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第1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