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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译文)澳大利亚宪法的历史背景

(译文)澳大利亚宪法的历史背景


许增裕


【关键词】缺
【全文】
  (译文)澳大利亚宪法的历史背景
    作者:Vishnoo Bhagwan  Vidy Bhushan
    译者:许增裕
  在每一个国家决不会有典型民主的事,因为每一个国家的实际环境和遗传的风俗影响着一个国家的政治发展,以致使政府形成独有的特色。
          ——布来斯爵士
  澳大利亚是一个英国类型的议会民主制国家,保留了这种议会制强加给公民的一切传统自由和责任。一个以民族国家著称的政府机构的形成始于该大陆第一次被英国海军上校阿瑟·菲利浦占领时。1788年1月26日,他带着一支由1030名士兵、船员组成的队伍占领了东澳大利亚,犯下了滔天罪行。从那时起到大约1815年,该殖民地实际上是一座开放的监狱。政府是一个总督的独裁政府,总督是海军和陆军军官。随着自由移民的增加,要求建立代议制和责任制政府的运动开始了。这个运动分为两部分:摆脱伦敦的统治和扩大澳大利亚政治权力的根基。
  地理
  澳大利亚东西宽2500英里,南北长2000英里,面积为2967741平方英里,比半个欧洲大(苏联除外),几乎和美国(阿拉斯加和夏威夷除外)一样大,它位于亚洲东南部,在印度洋和珊瑚海、南太平洋塔斯曼海之间,它是所有大陆中最小的一块,包括六个州:新南威尔士、维多利亚、昆士兰、南澳大利亚、西澳大利亚和塔斯玛尼亚。由于澳大利亚横跨三十多个纬度,气候变化很大。它的人口是一千五百多万。堪培拉是国家的首都。
  权力的转移
  1901年前,澳大利亚是一个英国殖民地的自治领。1850年《澳大利亚殖民地政府法案》是权力转移给殖民地的主要法规。法案确立了立法委员会,并赋予立法委员会规定地方立法机构的权力,规定立法机构成员的特权和资格。该法案也赋予这些立法机构为“和平、福利和各个殖民地的良好政府”制定法律的普遍权力,包括修改各自宪法的权力。新南威尔士、维多利亚、南澳大利亚和塔斯玛尼亚相应地起草了宪法、建立了两院制立法机构。根据1855年新南威尔士宪法法案规定的委员会命令,1859年分立的昆兰士建立了两院制立法机构。西澳大利亚于1890年获得了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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