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 一个完整的主权国家。
虽然加拿大享有一个自治领的地位,但从完整的意义上说,它是一个完整的主权国家。1931年的《威斯特敏斯特条例》承认加拿大的主权地位,它不再是殖民地,而是主权国。它对国内外事务行使完全的自主的控制权。1982年的
宪法法案制定了自己的
宪法,结束了英国议会对加拿大的控制权。加拿大是联合国的成员国,它要对它的行为接受国际舆论的最高制裁。
八) 两院制立法机构。
加拿大议会是两院制。平民院是下院,参议院是上院。下院直接选举,上院由提名产生,下院起初有181名议员,现在有282名议员。参议院起初有72名议员,现在增加到104名议员。今天参议院没有实权,它几乎成了一个录音议院、仿效对手的机器和回音议院。弗斯特爵士描述:“大街上,谁想知道参议院对这样那样的问题持什么态度?在出版社,人们为了获得一个成功的结论,想知道参议院有什么看法和参议院对涉及最后和大多数统一工作的形势在立法分支机构是怎么一回事,谁就会真地惹出麻烦来”。
九) 权利和自由之宪章。
1982年
宪法法案增加的最重要的部分是加拿大
宪法中的权利和自由之宪章的内容。虽然加拿大人已享有传统的广泛的人权,但这些权利几乎没有写进
宪法。对于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不受侵犯或不受政府的滥用也没有保证。把权利和自由写进
宪法,这就使政府要损害人类的基本的权利和自由变成困难。如果个人的权利受到侵害或否决的话,他们就可以向法院控告。
这一章权利包括:
1) 基本自由(良心、思想、控诉、和平集会、结社);
2) 民主权利(选举权投票权、被选举权);
3) 法律权利(不受无理调查、不受无理逮捕和拘留、有权委托律师、求得公开审判的权利);
4) 迁徙权(进入、留居或迁离加拿大或任何一省);
5) 平等权(不分种族、宗教、民族、国籍、性别、年龄、智力、精神或身体残疾等状况,不得有歧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