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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译文)加拿大宪法的特征

  (a) 中央议会不是英国议会或省议会的代表团,它在司法管辖方面拥有广泛的、完全的权力;
  (b) 省立法机构不是英国议会的代表团,它在宪法规定的范围内拥有绝对的权力;
  (c) 省立法机构不是中央议会的代表团,而且他们的地位几乎不同于市政管理机构;
  (d) 各省享有独立权。因而肯尼迪描述说:“两个政府在宪法赋予它们特殊的或普遍权力的范围内分别行使同等的职权和主权,。”
  对加拿大联邦制目前的地位进行分析评价表明,虽然加拿大选择了高度集权的联邦制,但今日加拿大各省享有比美国各州更大的权力。然而,统一部分并没有与联邦原则发生冲突。对省立法的否决权几乎没有行使过和限制过那些取消立法权原则和违反英联邦利益的法案。副省长不再是中央政府控制地方的工具。人们赞同k·c·怀尔的话“……虽然加拿大宪法在法律上是半联邦制的,但它在实际上是最显著的联邦制……”
  四) 自治领和各省的衡平:
  1982年宪法法案包括的一个规定表明:(1)中央政府、议会和省政府、立法机关“有权改善加拿大国民富裕的平等机会,进一步发展经济,缩小机会方面的悬殊,为全加拿大提供充分平等的必需的公共服务设施”;(2)加拿大政府和议会“有权提供支付平等的报酬的原则来保证,在合理的可比较的税收标准的基础上,省级政府有足够的税收来提供合理的可比较的公共服务标准”。
  1982年法案也规定了宪法的解释“在某种意义上与加拿大的多文化遗产的保护和改善密切相联,保持一致”。
  五) 议会制政府。
  加拿大宪法是以英国议会制为基础制定出来的。总督是名义上的行政首脑。总理,即平民院中的多数党领袖,是真正的政府首脑,总督根据总理的建议行事。部长由平民院中的多数投不信任票而辞职。各省也实行议会制政府。
  六)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是该国的最高审判机构,与美国和澳大利亚不同,加拿大没有低级联邦法院。省法院相当于印度的高等法院,审理涉及联邦和省法律发生争端的案件,如果中央和省的规定与宪法相违背,最高法院宣告中央和省立法机关通过的法律违宪。加拿大最高法院并不享有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权力。起初,最高法院由一个大法官、五名法官组成,现在发展为由包括大法官在内的九名法官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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