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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译文)加拿大宪法的特征

  宪法的不成文部分通过惯例看得出来。惯例在加拿大宪法发展过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例如,内阁与总督的关系、政府机关与总理的关系和有关部级责任的规定是加拿大由独裁变为民主制的惯例的产物。但无论如何,加拿大有一部成文的宪法
  二) 附带柔性的刚性宪法
  关于宪法修正案,《英属北美法案》并未作出说明,它仅有一个规定,虽各省不能改变省长行使职权,但各省有权修改自己的省宪法,因此,起初的宪法是由加拿大议会向英国国王陛下呈交草案,由英国议会修订。自1949年以后这种地位发生了一些变化。加拿大议会被赋予关于宪法事务的立法权利和修改加拿大宪法,除了各省的立法权外,其他权力包括各省立法机构、政府和学校的权利和利益,英语、法言的使用、下院的任期等权力都赋予了加拿大议会。现行的1982年宪法规定了宪法修正的具体程序,它确定了修改宪法过程中的四个步骤,第一步,修正案必须由参众两院通过和各省的立法机构通过,这就给了每一个省一次否决权。第二步,修正案必须由参众两院通过,然后由三分之二的省立法机构通过,并要求各省至少要以全省总人口的半数赞成,通过修正案的七个省中必须包括魁北克或奥特里奥中的一个。第三步,处理事务涉及一个省或几个省(不是所有省)的修正案必须由参议院、众议院、特别省或相关省的立法机构或立法者通过。第四步,修正案由加拿大议会的普通法案制定而成。因而,加拿大宪法在一定程度上被认为是柔性宪法,因为一些修正案是由加拿大议会的普通法案组成。但是,由于第一步至第三步程序决定了各省与宪法修正案的制定过程有密切联系,因而它是刚性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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