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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交单和付款

  Bankers大法官则曰:29
  “买方合同的意思是什么……是他必须付款以换取提单?依我看,它意指买方支付价款换取提单和保单;提单是指将货物运至目的港的货运合同的证明;而保单则是保险合同的证明。在我看来,此种解释非常明显是再自然不过的。而不管这种合同有些风险落在买方身上的事实,例如,本案所有战争风险都归买方,因为当事双方同意卖方无义务投保战争险30,我也同意在提交装运单据时,货物的状况并不重要,同时单据的价值在提交时也无关紧要。所有这些问题的风险都归买方,他有义务支付货款,尽管货物可能已沉在海底,或者尽管由于一些不可预测的情况,货物可能永远不会运到,或者尽管由于保单上没有包括的风险,已导致货物灭失。不过,所有这些风险都是影响货物的风险,上诉人的观点在我看来是指,买方承担的风险是影响其合同的风险,而不是与合同项下的货物即标的物有关的风险。我不能同意这种观点,我认为,合同解释的问题取决于使用的语言,而不是取决于任何这里考虑的其他因素。本案并非因战争爆发废除租船合同的争议,就该航次的任何进一步营运而言,该提单已不再是一份有效的单据。在这些情况下,我认为该提单已不再是‘买方’31支付货款去换取的合同意义的提单。”
  Warrington大法官进一步指出:32
  “在本案中,难道提交一份因为租船货运合同已无效,使得买方无法基于此主张提货的文件,是卖方通过交单而应当履行的义务吗?依我看并非如此,为了履行合同卖方必须提交单据,如果货物尚存,买方可以凭单提取货物,如果船东未履行租船货运合同义务,买方可按租船货运合同赋予他的权利采取补救措施。上述条件无一能够满足,由于战争爆发使得作为合同证明的文件归于无效,而进一步履行合同业已变得不可能。”
  §249  在Duncan Fox v.Schrempft & Bonke 案中33,英国卖方于1914年售与英国买方约300桶智利蜜,6月或7月装船,CIF汉堡。在利物浦以现金赎单。6月份,货装上一艘德国船Menes轮,开往汉堡。提单背面条款规定:与提单有关的一切争议由德国管辖,并受德国法律管辖。英国与德国之间的战争于8月4日爆发,8月5日德国公告禁止与英国的贸易,同一天单据提交给买方被买方拒收。Menes轮没有到达汉堡而转到一中立港避难。上诉法院赞同Atkin法官的观点,认为买方有权拒收单据因为如果接受单据,履行合同,买方就违反了公告。
  另一方面,在Re Weis & Co.Ltd. v. Credit Coloniai et Commercial Antwerp 案中34,合同的履行不涉及非法,提交被确认为有效,合同在战争发生之前订立。由英国公司向比利时买方销售豆油。豆油从东岸装船,CIF安特卫普港,一些装在英国船上的货物在战争爆发时,在公海上被德国截获并带往汉堡,之后,装运单据提交给买方并被买方拒收。BAILHACHE法官认为提交是正当的,由于买卖双方在提交单据和凭单提货并不违法,提货地点在安特卫普(当时尚未被德国占领),买方不能得到货物是因为轮船被德国人捕获,并不影响单据提交的有效性,这是战争风险,买方须通过投保来保护自己。
  §250  在Baxter, Fell & Co.Ltd. v.Galbraith & Grant Ltd.案中35,卖方于1939年卖给买方一批钢条,价格条款为C and F孟买,付现赎单。货物的一部分……于8月份在安特卫普港装上德国货船Rauenfels轮,8月25日,货船启航,在德国政府的命令下转航往不莱梅港。8月28日卖方在伦敦提交给买方已装船提单。买方认为提交是无效的。ATKINSON法官认为由于在提交当时,提单已不再有效,所以,提交也是无效的。在战争的非常时期,按照德国政府的命令,船开往不来梅港,这时租船货运合同已落空36。因此,没有义务接受提单。
  在Hindly & Co. v. East Indian Produce案中37,Kerr法官允许买方索回价金和要求赔偿损失。买方拒收提交的表面载明已装船的提单。当货轮抵达目的港不来梅时,船上根本没有黄麻。因为该货从未装船。卖方(从第三者手中买过黄麻)辩称他已按合同要求提交了要求的单据,但未能成功。法庭认为卖方已违约,因为货物没有被装上船,提交的提单是不适当的。因为它含有不真实、不准确的说明。反之,他们有义务提交“适当的”提单。
  在Empresa Exportadora de Azucar. v.Industria Azucarera National S.A.(The Playa Larga and Marble Islands)案中,38古巴的卖方将糖(在智利的Allende政权被推翻后按古巴政府的指示)分装几条船运给智利的买方。其中一批货的单据按信用证规定提交给银行并得到付款,不过该批货的质量由于低于合同和信用证规定最低要求。因此上诉法庭判决买方有权拒收单据。而且买方业已有效地这么做了。但法庭又进一步指出,即便情况并非如此,目的港改变的情况,导致单据在提交时已有瑕疵。因为运输合同上的目的港,并非销售合同规定的目的港,卖方意图提交实际上已单方面更改的合同39已构成违约,因此买方有权要求退回货款。因为付款的对价已不复存在。
  在同案中,MUSTILL法官(他的判决被上诉法院维持)强调:40“在我看来,在两个方面,单据提交时无效41,
  (1)运输合同中的目的港并非销售合同指定的目的港。
  (2)他们意图提供被单方面修改过的合同已构成违约……那些仅能提供此种推测的诉权(Speculative right of action)的单据,因不符我的判词中讨论的那些判例确立的原则,因而是无效的。”
  最后,值得注意的是,当合同包含要求买方接受单据“不论其是否矛盾,错误或遗漏”这一条款(如卖方“保证履行”),该条款旨在保护卖方,以防单据之间由于技术上的原因与合同不符。但一般对纠正重要违约是无效的(如合同上的装运港与单据上标明的不同)。买方可以因此拒收单据42,如买方已付款,可以要求退款或起诉要求赔偿损失。
  §251  依照上述原则,提交一份伪造或欺诈的提单都被认为是无效的提交。但是,一家银行贴现了卖方开给买方的汇票,连同装运提单,提交给买方要求承兑或付款,依英国法律并不保证提示给买方的是真实的提单,如提单是伪造的,它没有义务将买方已支付的款项退还给他43。在支付通过信用证进行之场合,如后来显示提单(或其他单据44)是伪造的,银行对此不负责任(除非在审单时的疏忽)。假如信用证的受益人与欺诈无关,尽管提单是欺诈性的(如,由于虚假的日期),银行仍有义务付款。提单所保证价值并不因此无效。45
  §252  单据提交前货物灭失。在单据提交时货物已在运输过程中灭失或损坏无关紧要。卖方通过向买方提交装运单据,通常是提单、发票和保单履行己之义务。买方将根据上述文件获得有关货损或货物灭失的赔偿。至于买方能否实际上得到赔偿,取决于提单的条款和保险条款,以及灭失和损坏的情况。在C.Groom Ltd.v.Barberp案中46,在单据提交时和货物遭损之前,卖方没有划拨货物于具体的买方此种情况相当普遍。买方辩称在货物灭失之前,不存在将货物拨归合同项下使之特定化以便在交单之前转移所有权之场合,卖方不能获得赔偿。ATKIN法官驳回了此种抗辩,他指出:47
  “卖方合同的履行是在约定的装船日期后,合理的时间内向买方提交单据。一般是指提单、发票、保险单。这些单据将使买方有权在船到港时,提取按合同装运的货物。或万一货物灭失,买方有权凭保险单索赔,在任何情况下将赋予他就错交货或管货不当所致货损,针对船方的索赔权。因此,在单据提交日前,货物属于卖方,还是买方或第三者就不重要了。如果货物存在,卖方就有权凭提单转让货权。因此他不必在提交前将货物划拨于具体提单或特定的买方名下,也不必在提交前取得任何处理提单的权利。若非如此,则对于散装货,或对于分属每个合同项下的货物,或对于始于原始托运人的一系列卖方的最后一位的中间卖方而言,将发现根本无法按CIF来执行合同。卖方的义务不能取决于货物是否灭失,如货物未灭失,而货物所有权须在提交单据之前转移给买方,在什么阶段必须转移?除非在装运时,否则我看没有理由确定在交单时之外的任何其他时间,如果法律规定除非事实上在交单时所有权实际转归最终的买方,否则交单便是无效的,在我看来,贸易操作将会变得非常困难。”
  §253  如果事实上买方在单据提交时得知货物已灭失,从法律角度来说,没有什么不同。在Manbre Co.v. Corn Products Co.案中48,有一销售淀粉和糖浆的合同,CIF伦敦,1917年3月12日S.S.Alogonquin轮载着部分货物,被潜艇或水雷击沉。卖方得知此事并于3月14日提交了单据,判决:卖方知道货物灭失并不重要。
  Mccardie法官说49:“如果卖方根据适当的运输合同以适当的方法,将指定的货物装上船,而且如果他取得了提交给买方的相应的单据,我看不出,在单据提交前,船或货物的灭失对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有什么影响。如果船舶在单据提交前灭失,但卖方并不知情,我认为这很清楚,他仍然可以提交有效的单据给买方。尽管他在提交时已知道船或货物已灭失,在我看来,这同样很明白,他仍可以作有效的提交,对买方来说,如果灭失发生,他可以获得单据并向责任方追索,如合同有要求保险,且损失发生在保险的范围内,他可以得到赔偿,不可预测的损失应是双方在CIF合同中考虑的。”
  因此,当卖方把适当的单据提交给他时,“有义务支付货款,尽管货物可能已沉在海底,或由于一些不可预测的情况,货物不可能到达,或可能由于一些原因,损失不在约定的保险范围内”,50卖方在提交文件时是否知道货物灭失并不重要。即使货物灭失前未经拨归,是否会有不同的结果尚有疑问。如果这种灭失发生在合同签定之前,是否会有什么不同?到目前为止,这个问题的拨归之间司法界尚未考虑。也许可以从这种情况与货物的灭失和损坏的划拨之间作出一般性的区分。51
  在M. Golodetz & Co.Inc.v.Czarnikow-Rionda Co.Inc.(the Galatia)案中52,C&F合同条件下销售食糖,凭清洁提单付款。在部分……货物装船后,一场火损坏了200吨糖,因此不得不将货卸下。有两份提单,一份为200吨并附有附件说明事实。另一份为余下的货物的提单。买方接受了第二份提单,拒收第一份。上诉庭判决买方无权拒收、拒付。卖方有权索回受损且已被卸下货物的货款。提单是“洁净”的,因为表面不合格,且没有证据说明这样的提单,在通常的贸易中是不能接受的。
  §254  应提交所有的单据。合同所要求的所有单据都必须提交,任何一份要求提交的单据的遗漏,即便货物已安全到港,仍将导致买方拒付。
  “发票按约定的价格制作,借记收货人……并给收货人贷记运输费由他在实际交货时付给船东。开出以收货人为付款人的汇票,收货人有义务在租船契约、提单、保险单提交给他时承兑汇票。”53
  卖方这项最后的责任,是为了让买方“可以知道什么运费他必须支付并得到交货。如果货物到达,或如果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受损,他们将受到什么样的补偿,”54因此“……单据提交给买方,使其有权在支付货款后,除非合同另有相反的规定占有提交物。在CIF合同条件下,对尚在海上运输的货物单据提交是如何进行的?通过提交提单及附带的保险单,如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灭失的话。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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