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土地权属形态及其公正性与效率性论略
郑志华
【关键词】土地 权属形态 公正性 效率性 清代
【全文】
一
任何一个国家政权对于土地制度的关心与调整无非是出自以下几个因素的考虑:(1)如何保障政府的财政收入,换言之,即尽可能多的攫取土地的产出。(2)如何确定土地产权,如何分配土地这一有限的资源使之更合乎公正的要求。(3)以及如何安排地权结构才能取得效率最大化。由于这三种价值需求一定程度上是相互冲突的,不同时代的不同政府基于不同信念,会对这三种价值考虑的先后次序作某种调整,甚至会部分放弃或放弃某一价值需求,从而 形成不同的地产制度。
上述从政府角度去看待土地制度的安排或许会导致这样一种误解:政府在其中似乎总可以起主动分配、调整的角色。其实不然,当一定社会条件下,人地关系安排出现结构性失衡,农民衣食无着时,导致的某种争夺地权的斗争,就往往会迫使国家作出某种政策性调整,或者当国家控制的 收益与费用结构发出了不利变化,国家也会对土地制度作某种变革。从中我们可以看出土地制度从确立到微调到出现大的变动,实际上国家、社会以及农民的长期博弈与交易的结果。中国专制时代的土地制度的演变也说明了这一点 。本文试图借助对清代土地、劳动力与赋税这三者间紧张关系的描述,以及从对地权分配的公平与效率的需求角度出发,对清代的土地制度作出一种解释,并试图探究中国地权安排的症结所在。
二
清代的田制,大体上可以分为民田和官田两种。《清史稿·食货志-》列举的官田,有‘官 庄’(包括:皇庄、内务府庄田、礼部庄田、八旗庄田、王公、宗室庄田等等). ‘屯 垦‘(包括:养息牧地的招垦,漕运卫所屯田,直隶、新疆、东北、台湾等地的屯垦、西南土丘的军田,东南沿海、沿江涨滩的屯垦等等〕和‘营田水利’(在直隶、陕西开发的水利 田)三大类,都是以土地的用途来命名的。民田是指私人占用和经营的土地,有以土地的自然性质区分种类的、如水田、桑地等:有的因所有者身份得名的,如僧田、族田、社田等:亦有以用途定名的灶地、备 地等。但这种官、民田的划分只是名义上的,实质上还有很大的差别,存在土地所有权相混淆的情形。 另外,需要认清的是中国传统土地产权并不具备现代民法上所有权的特性,如;排他性、本源性、全面性等。清代地产制也不例外。国家全部土地的所有权名义上是属于国家最高统治者皇帝“普天之下,莫非王土”,这不仅仅作为中国圣贤治国之道的传统精微要义流传下来,而且在几千年中王朝更迭之际,确实存在以帝王这种人格化的土地所有者的名义实行土地平均分配的制度。清王朝入关之初,下令圈地,直到康熙二十四年才得以禁止。康熙八年下令废除与查收明末留下的皇室庄田、废藩地产,实行“更民田”办法,承认农民“开垦种地永远为业”,“与农田一例输粮” 正如有学者指出,“严格地讲,中国的封建地主、小农都不是真正的土地所有者,他们都要定期向封建国家缴纳租、赋,提供徭役的编户齐民”。因为,中国社会的土地赋税,既不同于中世纪欧洲,只是国家得以实现的经济形式,是一种比较单纯的赋税;也不同于某些东方国家,是主权和土地所有者合而为一得以实现的经济形式,是全部赋税和全部地租的结合。它既体现了国家主权的经济实现,又部分地带有地租的性质。这与中国传统社会土地私有产权的本源根植于土地国有产权,受国有产权的制约是相关的。由于这种产权关系不明晰,也造成农有土地被侵吞,土地关系难以稳定的恶果。这也是中国专制社会地产关系始终在均分与兼并间动荡,而未形成制度性的突破的原因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