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家庭社会福利,戈尔巴乔夫的意思是很明确的。新家庭将通过新婚姻规定得到帮助,包括分配住房的优先权、给母亲增加津贴以及如果妇女就业的,提供灵活工作时间的机会。这些改革与1985年离婚时配偶一方支付另一方的生活费因中断而给予国家津贴的立法精神是相同的。
7、苏维埃社会的民主化
自1964年以来,苏维埃国家和法律发展方式的一个主要特征是强调谋取公众舆论更大地支持国家管理。这与赫鲁晓夫的解散国家机构或转变其职能成为非政府的机构的做法形成鲜明的对比。在戈尔巴乔夫领导下,以前的进程将继续进行。给予几家大的社会组织的立法创制权仍未广泛使用,这是由于最高苏维埃用更多时间专心讨论此类提案和某些特别地区立法机关提出的报告,或某些特别行政机关提出的报告,要求扩大立法创制权。为了使地方政府更灵活机动,希望能够进一步阐明地方苏维埃和上级苏维埃的关系。这可能包括一些选举程序的改变。
决议要求主要社会组织的代表尤其是工会的代表参加决策,问题的解决范围将扩大。这被认为是一种改善公民在决策上的影响以及发展劳动集体、行政机关通常会议、人民管理机关和自愿工会检查团的权利的措施。同样的原则也正在扩大到生产队级,生产队领导人员将选举产生,最终所有管理人员也如此。一个长期盼望的有关举行公民投票权的程序法似乎必然得到兑现。
总之,民主化与扩大政治制度上的公众参与是联系在一起的,而且为了这些目的,“政治体制”现在被认为包含了所有各类生产实体和很多非国家机构。
8、法律制度
上面讨论的所有内容属于苏维埃法律和法律制度的核心。离开了法律制度或没有法律适用和法律人员,法律事务就不可能得到有效处理。为了有助于实现戈尔巴乔夫提出的经济和管理改革,调整劳动者和消费品之间的关系,实现有效的社会正义,戈尔巴乔夫认识到这种不容置疑的情况会反过来改善苏维埃民事的、劳工的、财政的、行政的、经济的和刑事的法律。法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规模可能继续增加,尤其是执法人员和律师、法官。一般人的法律教育和参与司法以及其他各种活动将继续以其不同形式出现。立法被认为是授权对官员违法活动的司法审查,而且认真考虑采用更多的全联盟法典的可能性,包括刑事法典和刑事诉讼法典。
(四) 结论
放眼作为立法日程的党的代表大会上的主要讲话和决议,对于研究苏维埃事务的学者来说,可能是一个不寻常的前景,但后一次代表大会的发展已经证明了那种解释。在短期内,戈尔巴乔夫似乎被描绘成一个稳健的改革家,然而,改革的根基与他在七十年代后期八十年代初期的试验联系性则不应忽视。这种转变出乎意料地顺利实现,这也许最起码应归功于建立在很多理论基础之上的舆论。目前,有一种有关社会发展的后续阶段和未来法律命运推测的阻力。但在此期间,法律正在以从未有过的情况兴旺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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