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心和边缘是均衡的两个因素,在企业里存在着领导人、其他行政人员、劳动集体和生产大队之间的关系问题。由于生产执行和社会信奉民主,因而平衡必然会受到冲击。自1983年以来,劳动集体被正式组成为这种政治制度的代表单位,而且所有的迹象表明,它们的作用将通过对基本立法的修正而得到提高。它们在一些的问题上有最终的决定权,而且享有这种决定权的范围可能增加。尽管如此,企业的领导人仍然有生产经营管理的权利,尤其是控制企业劳动力和工资基本规模的权利。八十年代初期试验性引入的生产队制,现在将近有一半数的工业企业采用。在生产队和企业之间广泛存在着各种类型经济合同的试点。
其他方面更广泛的是依靠价格和合同。价格的经济作用由国家规定,它们也有法律的作用,也即,价格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条例,而且是参照苏维埃经济合同,并使其具体化。价格的变化要求对法律进行修改。戈尔巴乔夫指出,价格结构体制需要再调查,税收体制需要再检查。税收体制的再检查可能集中在营业额税和企业收益税方面。根据
合同法所预期的改革似乎只是一次“调整”,而不具有彻底性的特点。为了稳定国营企业的原料和半成品的供给,长期(而不是每年)的供给合同在适当的地方得到了鼓励。消费品在与零售贸易组织签订的合同的基础上将日益增加配额,零售贸易组织将依次根据出售的各类商品的消费需求签订合同。1986年6月初苏联部长会议制定通过了一个适当的立法(法令名称是:“关于进一步发展工业系统的稳定贸易”。《消息报》,1986年6月7日)。在立法把企业的工资基金联系到销售税的过程中,满足消费者需求的诱因将以企业工资基金与销售税捆在一起的立法形式得到增加。为了减轻企业承担的不必要的资产负担,企业有权处理过剩原料和超计划生产的商品,直接向公众出售。
4、农业
勃列日涅夫死后约六个星期,苏联部长会议批准了关于农工联合企业的立法,继续制定寻求联合多方工业和农业经营和管理方法的方针。谈论“农工综合企业”变得很时髦,而且日益使土地所有制法和工业部门经济概念化。不管是坚持还是不坚持,农业法律改革吸收了很多工业部门的原则。国有农场和集体农庄的自治权将扩大,稳定的收入将通过五年定期购买计划来实现。农庄在他们的权限内自由处理过剩的产品和决定副食产品用于满足他们计划目标的灵活性。各种经济的诱因将用来指导行使自由处理权,土地限额可能引入一定的要求来调节私人农场之间的平衡。“农工综合企业”的所有关系将在经济责任制的民事经济法原则中起作用,那就是享受盈利并对其资产引起的责任负有义务。生产队也正在通过特别产生的“联系”和家庭单位的增加而起作用,他们很多是在独立工作合同或零散工作原则的指导下提供服务。为了履行各自的责任,他们在长期的合同期内分配生产资料(包括土地)给生产队,这似乎是一种有效的实验基地。
人们正在注视农业和工业部门对于合同惩罚的方案。为了鼓励合同的履行,订约双方当事人的较高的经济利益可能会接踵而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