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苏维埃法律的学者清醒地意识到,党的纲领、主要决议和规定在立法政策中起着重大作用。就党的纲领作为“蓝图”而言,它确定了立法的方向,有时为立法者指出了具体的目标。主要的立法有时在序言中引用了党纲的内容。党纲构成了制约立法者活动的组成部分,也制约了立法者的立法意图。N·S·赫鲁晓夫已着重强调过某一方面的党的纲领。1961年宣布的“全民国家”成为1961年至1964年期间立法变化的样本和主旨以及那个时期法律改革的处方,但立法时也有几分超越。
既然党的纲领和伴随的政策性讲话具有那样的特点,既然1986年的纲领的修改具有一个更短的时间跨度,那么把党的纲领尤其是戈尔巴乔夫向党代会作的报告看作一个立法的议事日程就合适了。对于这一点,还应加上这样的看法即苏联最高苏维埃和苏联部长会议在过去十年在自己“立法计划”的基础上进行了活动。立法计划就像经济计划一样,编制了一个五年期(1978年-1982年)立法计划,而且接着重新在另一个五年计划中实行(1983年-1987年),那就是,一个法规包含了普遍适用的行为规则。该计划包括一些提交各机关的新的或修改的法规,指导各部和各委员会负责准备和协商讨论的草案以及在一定期限内(通常几个月)提出的协议草案。完全可以说,最后期限仍未到来。一些苏维埃法学家依然得到鼓励去游说“预言”和“计划”在一个科学的良好基础上形成和完善法律制度。
戈尔巴乔夫向苏共二十七大所作的政治报告相当于开了一个总体上的法律变革和继续加强法律在全苏维埃制度中所起的作用的处方。他讲话的大意和主旨示意,在以前十年期间,立法研究的一般方向已圆满完成。立法研究领域的重点包括地方政府的重建和加强、劳动集体立法、经济结构改革的连续性、分析刑事的和环境立法的有效性、法律和技术的相互关系以及苏维埃社会的民主化。所有这些和其它方面仍留在议事日程上。戈尔巴乔夫对苏维埃社会所面临的非凡问题作了明确的评价,提出了处理这些问题的方法,这使他的讲话文本成为苏维埃法律的发展中一本有希望的名副其实的入门书。法律影响着社会的、政治的、经济的和文化进程的情感,而且法律制度也相应地为理解苏维埃社会提供了唯一的立足点。人们要对苏维埃社会事务有一个全面的理解,没有对法律制度和法律发展的知识是不可能的。这从戈尔巴乔夫提出的一些明显论点就可以得知。
1、理论思想观念。
虽然近来任何新政治领导人都承诺要改变和引进新观念完全是形式上的,但对苏联则非同寻常。苏联的基本理论和观念已被正式认为是不认自明的公理,但只是在理解或者执行上令人怀疑。戈尔巴乔夫并没有提出要收回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教导,他曾建议,彻底的反复调查研究和重新确定观念要井然有序地进行,尤其是有关的国民经济和财产关系。他指出,要注意社会主义所有制的多方面的特征,和它所包括的领域广泛的经济利益。但是,他强调,财产关系不是固定不变的关系,它们处于不断变化中,而且为了指导有效决策,要求不断地整顿和调节。虽然还未精确的阐述如何精确改变所有制的概念,但其它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经验示意着研讨的可能。在这些制度中,一种在南斯拉夫形成并适合南斯拉夫的社会所有制,是以社会产品和劳动收入为基础的个人财产的新观念,在某种程度上或总体上,重新考虑苏维埃领土上的生产资料的外国所有制,或改革基于国家所有的、由国有企业合作经营管理的财产分配原则。尤其要注意的是给予合作社所有制强有力的保证。这种所有制对于集体农庄的短期预测效果很好,而且要进一步试验在集体农庄和其他统一体之间,甚至在集体农庄和个人之间的各种可能形式。
2、法律和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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