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目前来讲,国外国内投资者投资东部沿海地区的利益值和安全系数仍要比西部地区大得多。但随着大开发的推进,西部资源优势的逐渐显露以及法治环境的不断改善,这个差距一定会不断缩小,否则西部就永远不会有希望。但这个差距的缩小、甚至消除、甚至反过来西部投资利益和安全系数都超过东部沿海的前提是 —— 要让投资者明白获取较大预期利益的安全可能性。
三、吸引非官方资本的法治对策
(一)建立能促进西部大开发的法律体系
对西部大开发,全国人大应至少制定两部法律。一部是基本法,可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西部开发法》,重点是把西部大开发作为基本国策之一加以界定,以法律确保大开发的持续性,不能因任何领导人的变更而变化,把国家对西部大开发的资金支持和政策支持通过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另一部是投资法,以法律保障吸引国际和国内民间投资并给予政策上的优惠。
西部地区应依据全国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开发西部的战略部署,结合本地方实际,制定出切实可行、有利于吸引外部投资的政策法规。特别是要把已经发掘出来的利益通过法制“包装”起来,使投资者能看到并坚信,只要拿出钱来投资,投资的利益收获是有法治保障的。
西部地区有全国最多的民族自治地方政权,应该在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原则框架内,充分利用《
民族区域自治法》所提供的有利因素和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所颁布的有关政策,最大限度地行使自治权限,制定出有利于吸引外资和非国有经济发展的法规条例、行政规章和政策措施,对到西部开发的国内外投资者,给予最大限度的优惠待遇。
(二)优化法治环境
优化法治环境是一个全方位的系统性工作。一是要培育公众的法治意识。公众缺乏法治意识是违法和难以做到严格执法、形不成良好法治环境的根本原因。法治意识的培育不是一蹴而就的事,需要严抓、长抓不懈。二是要严格依法办事。政府要严格依法行政,模范带头执法。但不能用搞运动的方式来搞所谓的“加强执法”和“严打”。既然是运动就会有终结的时候,搞执法运动会在客观上造成严打时犯法、不严打时不犯法,严打时犯大罪、不严打时犯小罪的状况。法律是神圣、公正而公平的,不能像一年四季的气候那样冷热不同,这样会损害法律的威严。在引资过程中也要严格依法办事,切勿饥不择食,饮鸩止渴。你考察我的投资环境,我也要考察你的资质条件。我们在以前吸引外资的过程中,也引来了一些并不守法的投资者,他们进来之后,靠拉关系、走后门,大行其贿,大行其骗,有的把政府官员甚至高级干部拉下水,获取非法利益,有的把钱骗到手后一逃了之。如果我们引资引来一些不三不四的投资者,结果反会被真正守法的投资者看不起,从而阻塞了引资的正当渠道。三是要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给全体公民和外来投资者提供一个人身和财产得到切实保护的安全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