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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研究

  俄罗斯民法典受德国民法典影响颇深,“这是一部世界上最新的民法典,它.......仍属于德国民法体系 ”,因而在对待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民法典中的地位的态度上是跟德国民法典是一致的,正如《德国民商法导论》的作者所说的:“在《德国民法典》的结构体系中,侵权行为法律规则与诸如买卖和借贷等契约规则处于同等地位。由于契约和侵权行为都产生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因此,各种契约和侵权行为分别成为债权法各章节的内容。 ”俄罗斯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也正是被放置在债的种类的“因损害所发生的债”一章中,因损害而发生的债跟处于其前面的关于买卖、租赁、承揽等合同之债的规则处于同等的位置。值得一提的是,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因损害所发生的债”一章中,精神损害赔偿与对公民的生命和健康所致损害的赔偿以及对因商品、工作或服务瑕疵致人损害的赔偿并列成为一种独立于这两种侵权所生的赔偿之外的第三种赔偿,“精神损害的补偿独立于应赔偿的财产损害 ”是为精神损害赔偿的独立原则。
  (二)俄罗斯精神损害赔偿适用的范围
  俄罗斯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也即是它所保护的对象是相当广泛的,大致可归纳为3类:
  首先,非物质利益。这里所说的非物质利益是指“包括公民与生俱来的或依法享有的生命权、健康权、个人尊严权、人身不受侵犯权;人格与名誉权、商业信誉、私人生活不受侵犯权、个人秘密和家庭秘密、自由往来、选择居所和住所的权利、姓名权、著作权,其他不可转让的并且不得以其他方式转移的人身非财产权利和其他非物质利益”。可见,在非物质利益这个概念中囊括的范围是极其广泛的,不但是是人格权,身份权,还包括在此之外的其他人身非财产权利和非物质利益。在这个范围中,尽管没有区分一般人格权和具体人格权,但是还是将一般人格权与具体人格权都纳入了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之内。
  其次,对死者的人身非财产权利和其他非物质利益也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情形和程序由他人行使和保护其中包括有权利人的继承人实现和保护。
  再次,规定了对侵害公民财产权的作为(不作为)所致的精神损害,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给予精神损害补偿,是为对侵害公民财产权而致的精神损害的有限制的赔偿制度。在一般情况下其他国家很少以精神损害赔偿予以保护。
  “如果公民因侵犯其人身非财产权利的行为或侵害属于公民的其他非物质利益的行为而受到精神损害(身体的或精神的痛苦),以及在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下,法院可以责成侵权人用金钱赔偿上述损害。”这一条完整的立法表述足以确立俄罗斯精神上赔偿制度在大陆法系国家至少说是可以与《瑞士民法典》相比美的显要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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