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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研究

俄罗斯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研究


张建文


【摘要】俄罗斯民法典建立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将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以立法的方式明确地空前扩大,不容置疑地宣布国家赔偿不但包括损失赔偿而且包括严格责任的精神损害赔偿;将严格责任原则导入到精神损害赔偿领域中来,对遭受侵害的公民提供更多的救济途径,从而实现对个人的而不是所谓的人类的或者是民族的或什么其他团体的人权的维护 ;突出了对受害人所受精神损害的关注,体现了实际上是对人的尊严和人格的高度重视!
【关键词】精神损害赔偿 人身非物质利益  单个人的人权
【全文】
  在以崇尚法典化为基本特征的大陆法系国家,通常认为民法上最早规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是1896年《德国民法典》。其第84条曰:“侵害人的身体或健康或剥夺人的自由者,被侵害人得基于非财产上的损害,请求相当的金钱赔偿。” 被誉为“二十世纪大陆法系的里程碑”的《瑞士民法典》被认为是在人身权的法律保护上做出了特殊贡献,因为它首次规定了一般人格权的重大损害作为给付慰籍金 的要件,从而极大地扩大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更为重要的是它是世界上“第一部专设人格权和第一次确认一般人格权概念的法律” 。就世界范围来说,包括在苏联解体前的社会主义国家,确立精神损赔偿制度已经成为一种基本趋势。
  正是在这样的全球民事立法趋势的背景下和俄罗斯政治局势稳定,经济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对人权的尊重和保护程度得到极大提高的前提下,“在(俄罗斯)民法典起草工作一开始,就立即与国外,特别是荷兰德国美国意大利等国家的著名法律专家建立了联系,最终,各国的专家们聚集在一起,用相互能理解的语言,在(私法研究)中心协调一致的工作” ,因而俄罗斯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以下简称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更有了其无与伦比的时代亮色:比以往的任何民法典更加广泛地扩大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精神损害赔偿独立原则;计算赔偿时的法院裁定主义;严格责任原则;以及对侵害财产权而致的精神损害有限赔偿原则。
  适值我国正在立意要编纂我们自己的民法典,对这样“……一部世界上最新的民法典,它虽然仍属于德国民法体系,但是……有它独特的历史背景和历史痕迹。它创造了一些独特的体系和结构” 的民法典不能不多加关注,详加揣摩,或可有所裨益,以资为我所用其长,而弃其短!
  (一)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俄罗斯民法典中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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