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从加入世贸组织看法律细化的价值
中国历代统治者对区际冲突投入了相当多的关注, 其中最主要的方法是推行全国各地区法律的统一和选择适用不同地区的法律。秦朝的统一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法律的统一。 至汉朝, 法律的统一更通过多种方式向外族地区推行, 如贡纳、和亲、轮换人质等。除了上述方法之外, 中国汉民族各朝的法律得以在外族推行, 还有一个重要原因是汉民族法律对外族的自然浸透和外族的接受。中国历代统治者都明确意识到, 要成功地对纳入中国体制的外族地区实行统治, 就不得不对这些地区法律或习俗的独立性和差异性给予适当承认。在中国历史上, 以华夏文化作基础的汉朝法律, 远远比周边非汉族的法律或习惯发达, 这使非汉族地区的统治者愿意采用汉族法制, 或模仿汉族法律制定自己的法律。作为中华法系形成标志的唐律, 不仅为后来历代统治者继承, 也为当时周围各民族和各国所采用和模仿。
时过境迁, "黄鹤一去不复返," 我们不可能用传统的方法去处理国际关系。当今世界经济的发展决定了我国决不能游离于世界经济发展的洪流之外, 只有加入到整个世界经济发展体系中去, 中国才有希望。随着我国市场的进一步开放, 意味着我国参与世界经贸机会的增加和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同时,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将对我国政治、经济、社会等各个方面均产生深远的影响。一方面, 我国将大大加快融入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进程, 促使大量的我国企业拓展国外市场, 参与国际竞争, 外国企业也将进入我国市场参与竞争. 我国对外贸易体制特别是进口体制成了各缔约国密切关注的问题。应该说, 近年来我国在外贸政策上进行了重大改革, 包括下放外贸经营权, 实行以自负盈亏为中心的外贸承包制, 取消出口补贴, 实行出口退税制, 扩大企业出口外汇留成比例, 发展外汇调剂中心等一系列措施, 出口体制已逐渐理顺。但进口体制的改革相对滞后, 世贸组织缔约国仍认为我国与世贸组织的要求有差距。对此, 我国政府做了大量工作, 逐步与世贸组织的要求靠拢。另一方面, 我们也要加强我国法律的国际化意识。我国是一个大国, 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都有举足轻重的国际地位, 我国的法律也必须在国际法律中占据与我国大国身份相吻合。我国以往除公开一些重要法律条例外, 很多制度由内部规定和掌握, 因此被认为缺少透明度。加入世贸组织后, 我国将按世贸组织的规则办事, 并使我国的法律规则与世贸组织成员国的法律规则相协调。对此, 我国必须依法确立统一的出口管理体制, 避免多头管理; 改革不规范的进口行政管理措施, 缩小进口行政性审批的范围, 增加进口管理的透明度; 逐步放开外贸经营权, 实现外贸经营由现行的审批制向依法登记制的过渡; 加快推行外贸代理制, 尽块研究解决实施外贸代理的法律问题; 加强和完善外商投资的立法; 完善国内各方面的立法, 逐步与世贸组织涉及的法律协定相衔接; 国家将依法行政, 依法管理经济, 依法管理各项社会事务, 保证各种活动将在法制的轨道上运行, 逐步消除官僚主义, 随意决策, 暗箱操作等问题。这必然对我国的立法、执法、司法体制产生重大影响, 而法律的制定和细化完善是法的执行和实施的基础和前提。希望和挑战并存, 我们应在玩国际游戏前先制定出游戏规则, 并把规则制定得明确具体一些, 以保证我们的游戏正常进行, 即使发生纠纷, 也有解决纠纷的依据和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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