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从对国家机关实行权力制约和维护社会成员的权利看法律细化的价值
人和社会是相辅相成, 不可分割的整体。社会应有其代表或组织, 由个人组成的社会把每个个体的权利让与出来, 结成一种凌驾于社会之上的权力, 然后把这种权力交给社会的代表人物或组织, 要求代表人物或组织代表着社会行使权力。为了防止滥用权力, 假公济私, 公报私仇, 又必须对权力进行制约, 以使最广大的民众的权利得到保护。另外, 人民的民主权利需要立法来规定和确认, 人民的民主权利需要法律的实施来实现和保障, 法制使民主定型化、条文化和规范化, 形成系统的法律制度, 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 使其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 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使民主的实现得到有力的保障。如果离开社会主义法制讲民主, 民主就会失去强有力的保障。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 人们对民主的要求也随之提高。为了满足人们对日益发达的民主的要求, 保障民主实现的法律也需越来越详细, 便于人们操作,更好地实现民主权利, 真正实现当家作主。
同时, 法律是为适应社会需要而产生的, 因此社会需要就成为法律价值的逻辑起点和归宿。人们为了社会秩序而制定法律, 制定法律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 古往今来, 概莫能外。只有从一定的社会出发, 才能科学地揭示法律的价值。无论是何种法律, 归根结底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人民群众生活秩序, 创造一个安定良好的社会环境。没有稳定的社会秩序, 什么事也干不成。我国现在虽制定了不少的法律法规, 但所涉及的内容粗放, 不明确具体, 在某种程度上存在执法难和钻法律漏洞的现象, 其结果是: 一是滥用职权或不履行职责, 导致管理上的混乱; 二是违法者得不到有效处理, 公民的社会经济权利得不到有效保护。在社会关系日趋复杂的情况下, 为了维护社会秩序, 法律的细化日益提到日程上来。
我国宪法修正案规定, 我国实行依法治国,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治国的内容之一就是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依法治国的过程, 就是运用法律手段对国家各项工作的控制和管理的过程; 是使国家各项工作在法律轨道上有序运行的过程。处罚法定、罪刑法定和程序法定是法治的起码要求。它要求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处理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时一定要有法律依据, 有法律规定才能处罚, 有法律规定才能定罪判刑。法无规定不得处罚, 法无规定不得定罪判刑, 坚决反对处罚和罪刑的擅断主义, 坚决反对类推 。同时, 处罚和定罪判刑还应遵循程序法的规定, 遵守法定的原则、制度、方式、步骤和时限。只有实现对国家机关的有效制约, 社会成员的权利才能得到维护, 因为国家机关的权力和社会成员权利之间的关系是对立统一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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