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在调节各种利益关系、缓解正义和利益的矛盾中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 但利益关系是复杂和多变的, 单靠现行法律调整已不适应市场经济和社会各方面发展的需要, 因而有必要对法律进一步细化、明确和具体, 便于人们遵守和执行。现行法律的粗放性和概括性与现实生活的具体性和复杂性, 这无疑给守法者和执法者留下了一个很大的活动空间, 其后果可能就是守法者不守法, 钻法律空子, 执法者自由裁量, 任意解释和适用法律, 给执法和司法腐败的滋生留下了隐患, 损害法律的权威和尊严。为了防止万一, 堵塞法律漏洞, 法律细化成了当务之急。只有实现经济法治化, 才能谈得上依法治国。从八十年代初开始, 我国实行经济体制改革, 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轨, 经济体制改革引发了我国社会结构的整体变化, 推动着其他各项改革的进行。法律也正在经历着一场质的变化, 从政治法律向平民法律的转变, 法律的价值转向保障人身自由、人格尊严、权利义务平等、权力均衡和制约、合同自由, 法从原来的惩罚功能倾向于法的保障功能。而法律细化的价值则在于深化法律的价值, 使法律的价值落实得更加具体。通过细化法律, 使国家权力和公民个人权利更加明确、具体, 更加协调统一, 便于人们明确自己的权利.利益和责任, 最终真正实现法的价值, 使我国成为一个法治国家。
(三) 从法制的协调发展看法律细化的价值
法制是法律和制度的简称, 它是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实施的监督等几方面的统一。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民主的确认和保障, 社会主义民主必须法律化制度化, 形成系统的法律制度,使其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 才能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障。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 我国法制建设取得了显著成绩, 但由此也产生了法制建设各方面不够协调的状况。法制建设的不协调只要超出一定的界限, 就必然会导致严重的社会失控。如果法制的各组成部
分互相矛盾. 互相脱节, 那它就不是一件强有力的武器。法制能否很好地促进社会经济发展, 不仅取决于它能否及时地反映客观经济变化, 而且要取决于其自身内部结构的相互协调。法制的协调发展包括法制系统内部的协调发展和法制系统对外的协调发展。内部的协调发展首先是法律体系的协调发展, 因为法律体系的建设是法制建设的核心和基础, 法制建设的各方面都是围绕法律而展开。由于
宪法是法律体系协调发展乃至法制协调发展的基础和依据, 我们应当先协调好
宪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然后协凋好各部门法之间的关系和各部门法体系内部的配套建设。其次, 不同机关的立法权限的协调, 在我国, 全国人大享有基本法律的制定权, 全国人大常委会享有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的制定权, 国务院有权制定行政法规, 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 国务院各部委和省级政府以及省级政府所在地的市、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有权制定规章。不同的机关制定不同的规范性文件, 机关的地位不同, 其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也不同。对此, 也需要注意协调。再次, 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之间的协调发展。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是有法可依, 有法必依, 执法必严, 违法必究。当前, 我们的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之间还不很协调, 还有待于通过细化法律来协调完善。此外, 法制系统内部的协调发展还包括新旧法律交替的协调, 公检法之间和行政执法机关之间的协调。法制系统对外的协调发展首先要与经济建设相协调, 要加强经济法律法规的制定, 以指导市场经济的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 与此同时, 还应与上层建筑的发展相协调, 与政治体制改革协调发展。此外, 法律还必须及时保护社会的文化、教育、宗教、体育、思想理论等各领域的发展, 调控人们的各种社会行为及整个社会关系系统。要做好这些协调工作, 我们必须加强法学研究, 从法的总体社会效益出发, 探讨法律的发展规律和法的价值, 加强立法预测和立法规划, 加强法律监督和法律解释, 通过补充法律和使法律具体化, 完备立法, 协调法律与法律、法律与实际之间的关系, 使我国的法制协调发展, 使法律的价值能够真正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