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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细化的价值

  同其它国家一样,中国的法律也是中国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夏王朝的建立, 标志着中国法律的形成, 以此为起点, 中国法律随着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迈入了不断积累、不断发展的历程。夏朝处于政治法律制度的初创阶段, 因而相对显得简陋和粗略, 法律规范除夏王发布的各种命令外, 主要表现为不成文的习惯法。与夏朝稍不同, 商朝统治者开始把祖宗崇拜与上天崇拜结合起来, 法律所代表的既是天意, 也是列祖列宗的意志。这样, 法律. 刑罚又多了一重宗族意义上的根据。并在婚姻法律关系上进一步明确一夫一妻制, 以此保证商王及贵族官僚权位继承的有序进行。西周建立后, 复杂的社会政治使周王朝确定新的统治策略, 其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也呈多样化的特点。宗法制度构成了西周时期的基本制度, 其基本内容为嫡长子继承制、分封制和宗庙祭祀制。以此为基础, 家族观念、家族道德与国家、社会规则互为表里成了西周法律制度的基本特征。西周的婚姻制度进一步明确了婚姻成立和解除的条件。春秋战国时期, 宗法制度开始动摇, 社会经济由奴隶制经济关系向封建制经济关系变革, 以地租为内容的新的生产关系迅速发展起来, 社会结构也发生了重大变化, 特别是新兴地主阶级的兴起和强盛, 逐渐成为社会的主导, 他们主张用法律作为基本的治国手段, 主张刑无等级, 法律体例逐步完善, 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法律是<法经>。它是战国时期政治变革的重要成果, 它的体例和内容, 为后世封建成文法典的进一步完善奠定了重要基础。 秦统一国家后, 所推行的仍然是法家的"法治"、"重刑"等基本主张。法律形式多样化, 法律调整的范围扩大, 主要包括刑事、民事、经济、行政方面的法律法规, 刑罚的种类增多, 趋于明确和具体。西汉武帝时期, 封建国家已经具备雄厚的物质基础, 根据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主张, 系统阐述了"礼法并用、德主刑辅"的治国思想, 这一思想承袭了孟子和荀子的思想, 吸收了法家与阴阳等家学说, 从而丰富了儒家的思想体系, 对两汉发挥了重要作用。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在形式上发生了比较大的变化, 在内容上进一步固定和完善, 综合调整着当时复杂的社会关系。它在中国法制史上起到承先启后的重要作用。唐律是中国封建时代具有代表性和典型性的封建法律, 对后世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对亚洲诸国产生了重大影响, 形成独具特色的中华法系, 在世界法制史上也占有重要的地位。究其原因, 仍然是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繁荣发达的结果。
   明中叶以后, 商品经济更加活跃, 在观念意识方面, 开了近代启蒙主义之先河, 提倡民本思想, 再加上西方传教士的浸入, 出现了中国本土文化和外域文化的交汇, 在民族危亡和西方的冲击面前, 中国自元代就深蕴其中的忧患意识、华夷之辨、民本思想等精神传统, 通过现代诠释获得了新的生命, 转换为近代救亡意识, 推动了中国社会的进程。清朝统治者为了适应当时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的需要, 建立了全国范围内规模空前的法制秩序, 内容涉及到政治、经济、文化、军事、家庭生活等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 经过长期的积累与发展, 形成了比较成熟, 比较完备的司法诉讼体制, 建立了比前代更为严密和完备的诉讼制度。在法典编纂形式上改变了旧中国相传的"诸法合体"的形式, 明确了实体法之间、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的差别, 分别制定或起草了有关宪法刑法、民法、商法、诉讼法、法院组织等方面的法典或法规, 形成了近代法律体系的雏形, 为中国法律的近代化奠定了初步的基础, 为后世特别是北洋政府和南京国民党政府法律制度的形成与发展提供了条件。南京国民党政府在此基础上制定和颁布了《六法全书》及其一整套的关系法规, 即低位阶的法律、条例、通则、规则、细则、办法、标准、准则以及判例、解释例等不同层次和性质的法规, 组成一个严密的层次分明的法规系统。至此, 旧中国的法律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 从粗略到细密的发展历程, 对当时的政治、经济、文化、婚姻家庭乃至维护专制独裁统治起到了应有的作用, 而且社会政治经济文化越发展, 其对法律的要求也越多 。诚然, 在我国的封建社会, 儒家思想长期居于统治地位, 儒家的经典甚至具有法律效力, 特别是元、明、清三代, 封建统治者一般认为只要通经, 就能明法。法治被人治所代替, 法律是为少数人的统治和特权服务的, 皇帝的话就是法律,法律得不到应有的重视, 因而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 它的发展十分缓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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