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并不止于实在美,她因为在许多国家被奉为至上的权威而具备了形式上的美丽。普通的权威,尤其是专制者的权威,也许根本无法令人联想到美丽。然而,
宪法的根本目标是“让每一个人成其为人”,并在此基础上制约各种政治的、经济的、社会的权力。她严令任何统治行为,无论是议会或者代表大会制定法律的行为,还是行政官员的决策、法官的判决,都必须以其为圭臬。她同样要求任何享有经济权力、社会权力的私人、私企业以及私团体,都遵循其确立的某些原则,并责令统治者担负起不可推卸的监督之职。她的这种“君临天下”的最高权威,展示出其在形式上的完美和魅力。
宪法之所以如此地吸引人,也正是因为她以最高准则的面目呈现在世人眼前。
如果说
宪法的美丽仅仅体现在她以最高律令的形式传达了良好的理想和信仰的话,那么,这样的美丽也还只是海市蜃楼之美,它不仅是脆弱的、虚幻的、容易逝去的,甚至可能因为总是可望不可及而彻底失去其吸引力。最高律令必须得以执行和适用,任何违反最高律令的行为必须受到谴责和矫正。载承人类美好理想与信仰的
宪法,在实际运作之中肯定不能完全实现,毕竟,任何美丽的事物总有令人遗憾的瑕疵。但是,只要
宪法是可以接近并运用的,只要在整个制度安排之中有机构可以独立地、权威性地宣告:什么是
宪法、什么是合宪的、什么是违宪的,只要对是否存在违宪有其自己看法的人都可以向这样的机构诉说主张,那么,
宪法的美丽就可以实在地展现,尽管瑕疵不可避免。因为,只有如此,
宪法的眷顾才不是信誓旦旦的空头许诺,才不是虚假的最高权威;只有如此,人们才会享受到
宪法对其正当权益的保障与实现,才会真正感受到
宪法的魅力所在。因而,
宪法之美不仅在于她的人本主义关怀,不仅在于她被尊奉为最高法律,更在于她为自己的实现配置机构——无论是
宪法委员会、
宪法法院还是普通法院,以及建构相应的适用
宪法的制度。前两者的真实性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后者的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