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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球运动与欧盟法律

  从上述的内容可以看出,欧盟法律尤其是竞争法已经对足球运动产生了重大影响,欧盟足球法制正在形成,事实上还有很多足球法律问题本文没有涉及到。例如, 1998年在法国世界杯期间,法国组委会预留了60%的门票给法国观众,这一歧视其他国家观众的做法,遭到了欧盟委员会的处罚。[14]因此在2000年欧洲杯比赛期间,主办国比利时与荷兰组委会制定了一套完善的球票销售机制,使欧洲任何国家的球迷均能自由购买,而没有给主办国公民以任何优惠。
  足球运动的商业化运作已经使人们认识到,象其他国际商业交易一样,足球市场亦应受到有关法律的调控,这是博斯曼案件给我们的最大启示。然而足球运动作为人类社会文化的产物,又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因此一方面欧盟足球运动必须接受欧盟法律的指引,另一方面欧盟委员会必须注意到足球市场的特殊规律。[15]
  
【注释】  参见弗兰西斯•斯奈德:《欧洲联盟法概论》,宋英编译,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6年版,第39页。
Bosman Case, (Case C-415/93) All E R (EC) 189 ECJ
该条约为1957年《罗马条约》,1992年《马斯特里赫特条约》之后的又一个重要的欧盟宪法性条约。
参见欧共体官方出版局编:《欧洲联盟条约》,苏明忠译,国际文化出版公司1999年版,第365页。
此次大会讨论了三份重要文件:《反兴奋剂》(the Fight against Doping),《欧盟体育示范法》(the European Model of Sports),《体育与电视的关系》(Relations between Sport and Television),资料来源:Conclusions of the first European Conference on Sport, http://europa.eu.int/comm/sport/doc/ecom/assises_conclusions_en.pdf,2002年10月3日访问。
例如欧洲足联曾请求欧盟委员会对其垄断欧洲冠军杯赛期间的电视转播权及商业赞助权的行为进行豁免,理由是,这些收入的一部分将用于支持业余足球运动以及青少年足球运动。参见Case No IV/37. 398, OJ99/23
See Ken Foster, European Law and Football: Who’s in Charge? in Jon Garland, Dominic Malcolm & Michael Rowe (Ed.), The Future of Football: Challenges for the Twenty-First Century, Frank Cass & Co. Ltd. (2000,London), pp.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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