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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球运动与欧盟法律

  五、电视转播权的问题
  足球比赛电视转播权目前已成为一件炙手可热的稀缺商品,电视转播权转让所获得的收入是当今足球运动的主要资金来源之一,电视转播权的转让和分享是当今整个欧洲足坛的主要经济支柱。
  根据大部分国家的国内法规定,转播一场比赛的权利应当由主场球队俱乐部所拥有,理由主要是因为主场球队俱乐部一般都拥有比赛场地的所有权或是使用权,并且能够控制进场的球迷人数,这一场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使得主场球队俱乐部有权允许或者禁止某一电视台在球场内安装转播设备,从而主场球队俱乐部在进行比赛时可以将转播权出售给电视公司。然而在欧洲,几乎所有职业联赛的转播权都是统一集中转让的,即联赛的组织者(各国足协及欧洲足联)垄断了一切比赛的转播权出让,每一职业俱乐部在加入联赛之际,都会被要求签订将其所有比赛的转播权交由联赛组织者统一出售的协议。之所以签订这一协议,是为了保障各俱乐部之间比赛转播权收入分配的公平,保障一些小的俱乐部的生存和发展,如果完全开放转播权市场,有可能导致一些著名俱乐部由于其拥有众多球迷从而可以得到高额的转播权转让费,而一些小俱乐部由于其球队的比赛观看的球迷不多,转播权转让费过低,而导致俱乐部经济来源不足,走向破产。但是集体统一销售行为肯定是一种限制竞争的行为,多数情况下,转播的比赛的场次受到了限制,每一俱乐部亦不能在公开市场上自行销售其产品(转播权),因此每一场比赛的转播费并不是自然的市场价格,这就不可避免地会损害消费者的权益。正是基于这些考虑,欧盟委员会开始着手审查足球转播权集体统一销售行为是否违反欧盟竞争法。
  欧盟委员会审查了英国天空卫星广播公司(British Sky Broadcasting﹐简称BskyB)与欧洲足联之间关于1989年至1993年间转让欧洲三大杯赛电视独家转播权的合同,并认为由于BskyB是第一次进入转播权市场,需要一项长期合同来保证其经济利益,因此,该项交易不违反欧盟竞争法,另外由于这一独占许可合同转让权的内容是足球比赛,根据欧洲法院的有关判例,对表演权的独占许可并不当然地违反《罗马条约》第85条。此外欧盟委员会还考察了该合同的期限问题,根据欧盟竞争法实践,任何独占协议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但该合同有四年期限,BskyB的抗辩理由是,他们是第一次进入足球市场,因而需求较长的时间来站稳脚跟。1999年欧盟委员会下属的垄断与合并委员会作出裁决,尽管BskyB的独占转播行为不构成限制竞争行为,但是其具有转播权市场的优势地位,如果其再签订此类长期的独占合同,将受到欧盟竞争法的处罚。
  六、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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