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博斯曼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欧洲法院考察了禁止要求支付转会费的两种例外情形,第一种情形是转会费为补偿原俱乐部为培养该球员支付的日常训练费以及其它特殊培养费用(如生活费,文化学习教育费等等),第二种情形是为了防止足球比赛中双方力量悬殊,对较弱的或较穷的俱乐部实施的保护措施。然而在最终的裁决意见中,欧洲法院认为此类法律运动目标均可通过其他方式达到,而勿需采用支付转会费这一方式。[7]
总之,从目前欧洲法院与欧盟委员会的态度来看,似乎是认定在欧盟范围内的球员自由流动应受到保护,在合同履行期届满后转会要求支付转会费是限制竞争行为。这样一来,国际足联与欧洲足联的有关球员转会的规则都将受到考验,而整个国际球员转会制度都必须重新构建。然而,博斯曼案件审理完毕后,欧洲足联与国际足联不甘示弱,他们想通过对球员转会规则进行小的修改来应付博斯曼规则,而欧盟委员会则要求完全取消转会费制度,并且准备起诉欧洲足联与国际足联,双方各执一词,欧盟足球法制进程陷入僵局。
经过几年的艰苦谈判后,在2001年3月5日,欧盟委员会终于首肯了国际足联和欧洲足联几经修改的球员转会方案,欧盟委员会表示将终止对国际足联的起诉。[8]经欧盟委员会同意的国际足联和欧洲足联修改后的球员转会方案的基本内容有:建立对小俱乐部训练年轻球员的补偿机制,同时对各俱乐部的收入进行重新调整分配,分配对象包括参与训练和教育球员的业余俱乐部。对18岁以下的球员的国际间转会要设立一定条件,派足球专家建立一套制度,以保证这些年轻球员在进行训练的同时能接受学校教育。在每个赛季设定一个转会期,在赛季中期也有一个短期的转会时间。限制每名球员每赛季只能转会一次。合同最短为一年,最长为五年。28岁以下的球员的合同将有三年保护期,28岁以上的球员为两年。建立相关制裁机构,以保证体育竞赛的正常进行。单方面违约只允许在赛季结束时进行。如果合同是被单方面破坏,无论是球员或者是俱乐部,都将支付一定的费用作为经济赔偿。在合同保护期内单方面违约,球员、俱乐部或者是经纪人都将受到处罚,其中处罚按严重程度来分担一定的比例。建立一个代表俱乐部和球员利益的仲裁机构,其主席为独立人士。仲裁机构是一个自发性非官办机构,但不排除向国际性的法院如欧洲法院寻求合作的可能性。[9]
但是足球运动员们认为这是一个倒退,国际职业球员工会组织(FIFPro)表示,这些转会规定对于球员的人身限制过于严格,甚至有悖于1995年欧洲法院博斯曼法案的裁决,因为欧洲法院在该案中的裁决认定,合同期满的球员可以自由转会,不用交纳转会费。因而国际职业球员工会组织很有可能以违反欧盟人员物资自由流动法律为依据起诉欧盟委员会和国际足联达成的协议。因此,我们可以想象,有关转会费问题的争论还将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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