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足球运动与欧盟法律

  二、博斯曼案件之后的转会问题
  博斯曼案件仍然留下了很多悬而未决的问题。第一个问题是,如果转会不是象该案一样发生在两个不同国家的俱乐部球队之间,而是发生在同一个国家的两个俱乐部球队之间,原俱乐部要求支付转会费的行为合不合法?有一种观点认为,欧盟法仅仅调整涉及不同成员国之间的关系,象这种纯国内法上的问题,欧盟法是无能为力的,只能适用各国的国内法,而有的国家的国内法,如英国法律,并不认为这类索取转会费的要求是限制竞争的行为,因而是合法的。但是隶属于欧盟成员国的外籍球员与国内球员在这两个案件中——基本案情完全一样——为何命运截然不同?外籍球员在此种情形下是否享有比国内球员更多的权利?而这种给予外籍球员更多权利的做法是否会扰乱欧洲正常的球员转会市场?而这种不同的权利也是以国籍为基础的,这是否与欧洲法院在博斯曼案件中所宣示的禁止以国籍为基础对欧盟公民进行就业歧视的原则自相矛盾?正是出于这些考虑,英国足协立即修改了其转会规则,规定在合同届满后,无论球员向本国或是国外(指欧盟成员国家)其他俱乐部转会,原俱乐部均不得要求支付转会费,其他欧盟国家国内足协亦修改了相关的规则。
  第二个问题是,若转会确实是发生在两个欧盟成员国不同俱乐部之间,但是要求转会的球员是非欧盟公民,原俱乐部要求支付转会费是否合法?实践中发生过此类案件。1997年克罗地亚籍球星戈兰•弗劳维奇从意大利的帕多瓦俱乐部转会至西班牙的瓦伦西亚俱乐部,帕多瓦俱乐部要求支付三百三十万英镑的转会费——尽管戈兰• 弗劳维奇与俱乐部之间的合同已经到期。如果戈兰•弗劳维奇是欧盟任一成员国的公民,根据博斯曼案中所确定的先例原则,其可以拒绝转会费要求而自由转会,但问题是他是非欧盟成员国公民。国际足联支持帕多瓦俱乐部,要求瓦伦西亚俱乐部支付这笔费用,瓦伦西亚不服,并向欧盟委员会投诉。瓦伦西亚很清楚,根据《罗马条约》第48条,其将无法胜诉,因为该条仅适用于欧盟成员国公民,但根据《罗马条约》的第55条,则其有可能胜诉,因为国际足联的此项决定有可能构成第55条所描述的“限制竞争行为”。在另一起案件中,要求转会的球员是欧盟成员国公民,但其要求转会到的俱乐部的国籍问题有疑问,也引发转会费是否合法的问题。具体案情是,一名英国籍球员约翰•科林斯要求从苏格兰的格拉斯哥凯尔特人俱乐部转会到摩洛哥的一家俱乐部,合同已到期但原俱乐部要求支付转会费,摩洛哥虽然不是欧盟成员国,但是摩洛哥俱乐部却是受法国足协管理的,其是否是欧盟成员国的俱乐部,能否适用博斯曼规则?
  博斯曼案件遗留的第三个问题是,在合同期届满之前,球员提出转会,原俱乐部能否要求支付补偿费用?这一支付补偿费用的要求是否与博斯曼案中的情形一样,限制了球员的自由流动?合同尚未届满,球员提出转会请求,是否违反其最初缔结合同时立下的承诺,因而应当给予俱乐部补偿?目前欧盟各国国内法均不禁止劳动者调换工作岗位,因而球员的自由转会的权利应予保障,但他们原来所属的俱乐部亦有权要求补偿,然而接下来的问题还是有待法律进一步明确,即球员在有约在身尚未届满的情况下是否有权又与另一俱乐部签约?如果他们这样做,第一家俱乐部能否禁止该球员在第二家俱乐部的任何(或是部分)比赛,第一家俱乐部能否要求支付转会费或类似的赔偿?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