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中国××报社未予答辩。
原告王×京向法庭举证如下:
1996年8月8日《中国××报》第二版综合新闻栏目刊登该报记者卢×刚采写的“蹊跷的特大毁容案”一文,证明被告对武×受伤害一案的刑事生效判决持否定态度,认为王×京(退休副市长)包庇犯罪儿子王×业,直接贬低、诋毁王×京。
原告王×京获奖证书,证明王×京是全国劳模,×市副市长,”蹊”文报道后,原告王×京思想受到很大打击,精神受挫,被告应赔偿损失。
原告王×业向法庭举证如下:
1996年8月8日中国××报发表该报记者卢×刚撰写的“蹊跷的特大毁容案”一文,证明该文无中生有指控王×业是神秘的关灯人,王×业是犯罪嫌疑人。
×监狱证明一份,证明“蹊”文报道称记者采访监管对象不实。王亚乐的证言,证明她从未说过她丈夫王茂章未拉灯绳的话,“蹊”文报道失实。
×市中级人民法院(1991)×刑一字第20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省高级人民法院(1991)刑一上字第333号刑事裁定。证明武×被毁容故意伤害一案的有关责任人已绳之以法,王×京没有包庇任何罪犯,王×业不是犯罪嫌疑人。
原告王×业是省、市人大代表,证明“蹊”文发表后给王×业身心造成极大伤害,以致工作、生活受到很大影响。
原告三月村村民委员会向法庭举证如下:
1996年8月8日《中国××报》第二版综合新闻栏内刊登该报记者卢×刚采写的“蹊跷的特大毁容案”一文,证明该文报道失实,对三月村村委会的名誉权构成严重侵害。
白×怀的证言,证明村干部未欺骗派出所的干警,而是让公安人员协助村上查找武×被骗下落。村干部未集体参与犯罪。
三月村历届先进证书,证明三月村历年来,执行党的政策,各项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受到了上级领导的好评。
1958年×月×日《××日报》一张,证明“人有多大胆,地有多大产”不是三月村发明的。“蹊”文报道失实。
村集体企业受到损失证据,证明“蹊”文发表后,给村集体、企业造成很大损失。
综上所述,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1)“蹊”文报道是否属实,被告是否侵犯了三原告的名誉权。(2)三原告是否有损失存在。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及本案争议的焦点,本院认定被告侵权事实如下:
1988年4月26日晚,发生在×省×县三月乡三月村村民武×被毁容的故意伤害一案,×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决,×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并已执行后,被告中国××报社记者卢×刚以纪实采访形式撰写了“蹊跷的特大毁容案”的报道,刊登在《中国××报》1996年8月8日第二版综合新闻栏目内,“蹊跷的特大毁容案”一文称:……作案人不只王×新、王×章兄弟,还有其他人直接参与,这些人至今没有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蹊”文在以“拖了三年,谁玩猫腻”为标题下称,……这伙人中有三月村的村干部,我感觉到有人影响此案,但又不明说,总是在朦朦胧胧地笼罩着。×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说的更加直截了当:‘这么严重的案子拖了三年,实在是说不过去,有人包庇罪犯!’他告诉记者:‘这里有个背景,王×新、王×章是三月村的人,三月村是市里的先进村’。一个先进村会有如此大的魔力?三月村好生了得!三月村是1958年“人有多大胆,地有多大产”发明权的拥有者,当时以浮夸亩产15万斤粮食而威震全国。从“大跃进到文革”,一直是×省的一块金字招牌。80年代到90年代初,三月村的党支部书记同时兼任×市副市长,这位副市长可不一般的副市长,直至现在对×市乃至更大范围的政治都有着不可低估的影响,而三月村是他的政治基础。武×8年不懈地控告×副市长的儿子王×业等人直接参与毁容毁身案。”蹊”文在“神秘的关灯人”标题下,指控王×业是神秘的关灯人。如原×县公安局长认为,“到底是谁关的灯至今没有搞清楚,武×始终指控王×业关灯”。关押案犯王茂章的×监狱方向记者出证说,王茂章对几名管教干部说,“(发案那天晚上)我进屋后,屋里是黑的,灯绳我确实没有拉”。“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何况一个副市长的儿子”。
本院认为:被告中国××报社在其所办报纸《中国××报》上发表署名该报记者卢×刚采编的“蹊”文,报道严重失实,已构成对原告王×京、王×业、三月村民委员会名誉权的侵害,被告中国××报社应当承担对三原告的民事侵权责任。但三原告请求赔偿数额过高,依法应予酌情判处,卢×刚以中国××报记者的名义发表“蹊”文,是履行职务所形成的作品,卢与中国××报社为隶属关系,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只列中国××报社为本案被告。根据《中华人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1条、第120条、第134条第七、九、十项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
六、
七、
十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判决如下:
责令被告中国××报社停止对三原告名誉权的侵害,并在《中国××报》同版同位置上以书面形式公开向三原告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礼道歉内容须经本院审查)。
中国××报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王×京名誉权损失40000元;赔偿原告王×业名誉权损失30000元;赔偿原告三月村村民委员会名誉权损失20000元。
本案诉讼费40810元,由中国××报社负担。
这曾是份相对完善的判决书。尽管如此,它也暴露了目前我国相当一部分判决书制作中存在的问题。结合这一判决书,我们从如下三方面讨论:
(一)判决书中的程序与实体
从前面我们对法院案卷种类的研究中可以看出,我国法院案卷的一个主要问题是,将程序的运行过程与判决截然分开。在格式化的裁判文书中,当事人以及审查者无法发现程序的位置。比如在上面的这份判决书中,我们就无法从中看出法院是否对管辖权异议作出裁定,法院是否在审限内完成了审判,判决书是在何时制定的等等程序方面的事实。
裁判文书虽然是案件审理后的最终结果,但是这一结果不是空穴来风,而是在诉讼中一步步形成的。因此,作为整个诉讼活动归宿的民事判决书中必须体现程序的全部过程,使阅读者能够在阅读过程中,建立起诉讼全部过程的印象。在这全部案卷并不公诸于众的情况下更是如此。但是,更重要的是,如果说程序本身具有限制程序参与者的恣意、把参与者一步步锁定在既有程序中的作用的话,实际上在判决书制作中载明程序也有这种功能。实际上,民事案件的程序本身具有严密的、逻辑的因素,各步骤之间的联系非常紧密,在案卷的制作中,制作者也必然受到这种程序的限制。对某些在中国目前非常重要的程序中,如管辖权异议等,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在判决书中写明这种程序是非常重要的。虽然在案卷中,法官完全可以编造没有进行的程序,如强世功对一起依法收贷案件的研究所表明的。但是,如果当事人以及其他法官有机会介入案卷,完全可能发现程序编造的虚假性,有利于当事人以及社会对整个诉讼进行有效的监督。而且,因为上诉审主要是书面审理,如果在初审案卷特别是判决书中载明了详细的程序,就可以使上诉法官在审判时免去了大量成本,有利于节省司法资源。
所以,在判决书中,至少应当载明以下程序事项:1、案件的来源,主要是说明案件诉讼至法院的情况;诉讼程序启动的依据;2、诉讼参与人参加诉讼的情况,如是否有律师出庭,合议庭的组成情况等等。3、当事人有关诉讼行为导致的后果,如原告是否撤诉、被告是否应诉、当事人申请管辖权异议、申请诉前保全、先予执行、要求回避、提起反诉的申请以及其法律效果,这种法律效果产生的原因。4、案件的受理情况,如审查有关申请、庭前会议的召开、证据交换等情况。5、庭审过程,如当事人之间的证据交换,当事人的举证情况、当事人主张的观点、当事人之间的辩论情况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