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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中的 “主题词”研究(左卫民\谢鸿飞)

  司法中的主题词与法律中的主题词基本一致,只不过在范围上比法律主题词要小一些而已。当然这也取决于主题词这一概念的界定。比如象“预期违约”这一词,如果我们细分的话,可以作为一个主题词;如果不细分的话,它就属于违约责任的一种了。鉴于此,本文也用“法律主题词”一语代替“司法主题词”。
  依据最高法院发布的文件,结合法院的司法实践,这些主题词的主要作用是:
  首先是程序上的,即决定案件由法院内部的具体庭处理。按照中国民事诉讼实践的操作规程,法院受理一个案件后,首先对案件进行定性,即对案件的性质进行分类,决定由哪个庭审判。比如在民庭和经济庭分开以前,一般借贷案件(主题词为借贷合同)由民庭审判,而借款合同(主题词为借款合同)则一般由经济庭审判。这种定性依据的实际上主要是主题词,即初步考察案件的性质,确定案件是属于何种性质的争端,然后分配给各庭审理。
  其次是对诉讼文书的作用。在对在法院制作的文书中,无论是对外的文书,还是内部的文书中,基本上都有这种主题词。如合议庭评议笔录、开庭笔录中,第一项内容往往是“案由”,即法律主题词。在法院文书归档的过程中,法律主题词决定了案件的案卷的归类,以及保存期限、销毁程序等细节。法律主题词的运用,有助于提高法院档案工作的效率。
  更重要的是,司法中的主题词还对案件的实体审理结果发挥着重要的影响。前文所举的两个案例就是适例。审判庭在审理过程中,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讨论决定案件的性质,如承包合同纠纷、拖欠工程款纠纷、继承等等。除了前文所举的案件以外,还有一些这种例子,比如对同一个合同,认定为是买卖合同还是承揽合同,5 适用法定违约金的比例是不一样的;又如对一个犯罪行为,定性为抢劫还是敲诈勒索,对案件的处理结果也有很大影响。
  三 司法主题词出现的原因
  现象学告诉我们,每一个人都意识到自己在一个空间无限延伸、时间已经变化了而且将要变化的世界中生活,每一个人都把它当作存在的东西去直接地、直觉地经验它。人对这个世界的态度是一种想当然的“自然态度”。6 每一个人都必须在语言中经历世界,没有人能够脱离语言经历这个世界,从这个意义上说,私人语言不存在,语言都是社会性的。7 这个世界是人们想当然的世界。同时,人天生有一种解释世界的冲动,他需要把社会中混乱的事物统一起来,赋予事物一个稳定的秩序。这是在这个意义上,卡西尔说,人不是理性的动物,而是符号的动物,8 这不仅因为人生活在符号构造的意义世界中,还因为人本身无法容忍意义的混沌和无序,他必须建构一套符号体系,以便获得一个解释世界、解释他人和解释自己的概念框架和知识系统。哈耶克就认为,所有人,要想使他们的感知变得有条理,在一定程度上都要依赖语言。9 因此,人必须借助概念才能够生活,尽管他可能没有意识到。在自然语言中,人们完全可以清晰地辨认自己的行为,了解自己行为的意义,社会生活中的意义体系不会因此而紊乱。即使是在法律极度渗入社会生活的今天,绝大部分人也并不知道多少法律术语,但这并不妨碍他们的正常生活。在日常生活中,通过日常用语,人们之间的行为能够最大限度地协调,意义能够最大限度地交流和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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