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埃林曾说,每一个判决都要“根据生活智慧来检验”。42 这种生活智慧无疑是当前中国所必须具备的。可能有人要说,在法律高度政治化、道德化的中国,在司法腐败较为严重的今天,法官缺少的不是生活知识,而是法律知识。我们无法证明这种判断是错误的,甚至我们也认为这在某种程度上是正确的。但是,我们需要仔细思考的是,法律知识真的那么具有专业性吗?法官就一定比一个居间商更熟悉居间合同,比一个农民更熟悉减负条款吗?法律留下的自由裁量空间真的有那么大吗?法官的素质就决定于他的法律知识吗?海淀法院的法官尚秀云的成功之处(很多人不以为然)不正是在于她的生活智慧吗?我们是不是也在推广一种精英逻辑,但这种逻辑,是不是“把传统上简单事情复杂化,把浅薄的东西显得更困难的游戏视为我们的合法任务?”43 惭愧的是,本文可能也是这样一种游戏。
美国法官汉德说:“对一名被要求审核一个有关
宪法的问题的法官来说,他除了要熟悉关于这个问题的专著,还需懂得一点阿克顿和梅特兰、修昔底德、吉本和卡莱尔、荷马、但丁、莎士比亚和弥尔顿、马基雅弗利、蒙田、拉伯雷、柏拉图、培根、休谟和康德。因为在这些知识中,每一种都全有助于解决摆在他面前的问题。”44 这样的要求对我们来说,多多少少有些虚无飘渺。但前些年讨论的法官应受那些教育的问题认识还是意义的,它实际上在追问:我们需要什么样的法官,仅仅是满腹法律的计算机吗?
结束语
如果说,在文艺中倡导回到常识还具有强烈批判精神的话,那么,在其他领域,对常识的招魂则可能被视为是落后的代名词。无疑,今天我们已经处于一个分工高度发达的世界。现代性留给我们的组织框架、市场理性、程序机制值得我们为人类的进步欢呼和沉醉,但是,一些敏锐的人可能也感觉到,这一切也给我们预备了一个韦伯所说的铁笼(iron cage)。45 对分工对人所造成的戕害,斯密、马克思、伽达默等都作了精彩的论述,但是,这却是我们不得不走的一条路。
一百年前,大法官霍姆斯谆谆告诫道:
法律的生命从来就不是逻辑,而是经验。法官对时代需求、主流的道德和政治理论、公共政策的公开或隐含(unconscious)目的的感知,甚至他与同僚一起分享的偏见,在决定他们的行为时,都远远比三段论的作用大得多。法律……不应当被看成是数学书中的公理及必然结论。46
在号召法官知识专业化的今天,这段话无疑值得我们反思。
(本文系与谢鸿飞合著)
【注释】 1、《圣经·列王纪上》
2、参见钱钟书:《管锥篇》第三册,中华书局1979年版。
3、严景耀:《中国的犯罪问题与社会变迁的关系》,吴桢译。北京大学出版社1986年版,第70-71页。
4、王羲之:《兰亭集序》。
5、如在乌干达的苏噶地区(suga),一般文化和法律这一子文化之间的差别很小。法官仅仅是暂时的专家。法律中并没有一个门外汉所不能理解的法律技术语言。虽然它有法官、法律、法庭、谋杀之类的语言,但这些语言是在每个人的语言词典中都能找到的。see Lloyd A. Fallers, Law Without Precedent, Chicago: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69, p. 66.转自Lawrence M. Friedman, Law and Society : Englewood Cliffs, Prentice-Hall, Inc.,1977, p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