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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的知识:一个导论

  另一方面,法官知识的变革也涉及到判决合法性的问题。如前所述,现代法官知识的专业性表现之一是法律程序知识。这里以现代法院的程序为例作一分析。在现代司法程序中,审判是在一个有限的、不透明的空间中进行的,如固定的座席、隔离区、作为警戒的护栏(bar)等等,如果说传统的司法是“广场式”的,那么,现代司法则是“剧场式”的。24 除了空间以外,法庭的摆设、法官的出场顺序、格式化的问讯方式等等都表明:现代司法程序是高度仪式化、戏剧化的。无论是关于法律程序仪式功用的何种解释传统,都认为程序、仪式赋予判决以合法性。25 而且, 在法庭里,一切都是冷静的,它能有效的遏制人的激情,压抑人的激情,从而对现代法律制度、精神、习惯的形成产生积极的影响。26 另一方面,从某种意义上说,法律只有通过象征仪式的表现作用才能成为可见的、可表述的,才能构成日常生活逻辑。它通过各种符号展示了各种权力关系,完成了法律的传播,教育功能,但这种司法程序同时又失去了广场化形式下的合法性。因为场所的隔离性,使很多当事人无法身临其境,无法通过程序公正来判断其合法性,而对社会影响大的案件,当事人以外的人因为没有亲历案件事实,一般会针对案件的结果来判断是否公正,这也是单纯讲究程序正义的一个难题。而在广场化的司法下程序、理性退隐了,人的激情基本不受限制,自我得到了最大化的呈现,因此,仪式的主持者可以极其方便地操纵人们的情绪,获得处理结果的合法性。27 而且,在这里面,法律知识排除了当事人的生活知识,理性、说理代替了激情和情绪。
  三、法官的知识对法官及社会的影响
  法官知识变化的一个重要影响是法律判决的形式化,即法官在判决时说明确表述的理由常常不是他们的真实理由,而只是最好的法律上的理由。28 也就是说,法官的判决必须找到法律上的依据,即使这个理由并不是法官作出判决的真正理由。古代判决书中的“见利忘义,全无人心,此风最为薄恶”,“贫民尺地寸土皆是血汗之所致”之类的话,29 在现代判决书中是见不到的。判决建立在这样一种语言上,形象让位于事实、直觉让位于证据,修辞让位于现实。也就是说,在判决书中,激情也压服了理性,它追求一种稳重、庄严的风格。比如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债权人的债权与工人工资的清偿序位时,如果法官非常同情工人,在判决书中,他可能阐明煤矿工人的生活是如何的凄惨和悲凉,社会应该如何在道义上站在工人一边。他会依据民法中的帝王规则——诚实信用原则判决。虽然这样有可能被指责为使“法律条款软化”,但这是同一话语圈子里的权力争夺问题,如果以生活理由支持这一判决,他根本就有可能是违法的,或者说,根本进不了讨论的机制。但是,这也发展了法官在判决书中的“修辞性技巧”。如在判决书中强化一些事实,淡化一些事实。
  从这里可以看出,法官并没有成为制度和知识的囚徒,他仍然有其自由空间。我们可以说,法官被他的知识结构、他的问题域所限定,多多少少丧失了想象力和创造力。虽然法官在审判过程中虽然使用的是法律知识,但这只是看起来如此而已。卡多佐和弗兰克就指出,法官在判案过程中实际上受到情感、偏见的支配。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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