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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的知识:一个导论

  法官知识变迁的原因:初步分析11
   1、社会的变化
  法官的知识从日常生活中脱离的原因,可以以马克思的观点作出解释,即将之最终归因于经济基础。12 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社会关系较简单商品经济时代复杂得多,案件的数量激增。“通过社会生活阅历来培养‘法律’人员已远远不能满足社会的需要”了,13 而且,因为社会分工进一步细密化、精致化,人们已经生活在“知识的集中营”里,每个人的生活世界出现了很大的差异,各人的心灵越来越不透明,生活世界以外的信息和知识变得越来越陌生和新鲜。与现代社会的抽离化机制(吉登斯语)紧密联系的是,为了高效地处理案件,人们不得不把异彩纷呈的世界压缩到法官容易理解和掌握的范围内,以把世界浓缩和简化,而法律知识正是这样一种知识。于是,法官与当事人的生活联系在审判中消失了,两者都成了一个在特定场域中的匿名的角色和符号。
  在“上帝缺席、诸神争斗”的今天,个人主义普遍流行,成为一种新的宗教(the cult of individual)形式。14 一个悖论产生了:一方面,权威不断地被颠覆,偶像崇拜沦为年轻人昙花一现的冲动;另一方面,新的权威又不断被生产和制造。这种权威是抽象的,表现为人们对知识、对专业而不是针对个人的膜拜。人们不得不借助于专家知识和抽象系统(abstract system)15 。在这种情况下,因为法律已经成为一种职业,大势所趋,它就必须要建构一套知识体系为自己存在的合法性辩护,法官的知识也因此发生了相应的变化,摇身一变,成了专业知识。它与其他人的知识区分开了。
  2、法官与学者的作用
  在现代法律中,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已经分离,现代法官则无需承担亲自调查取证这一任务了。在刑事案件中,取证由侦查机构承担;在民事诉讼中,则由当事人依据举证责任规则承担,证据的鉴定人员也由专门机构负责。如果让现代法官审理判子案,简直就是小事一桩:运用亲子鉴定技术就能保证案件的公正判决。在科技成为新的权威的今天,如果所罗门判子案在今天发生,当事人恐怕难以心服,而且,这种证据也不会为法律所认可。正因为现代法官不再承担回溯案件真实的任务(并且法官对许多证据基本上没有判断力),而仅仅判断证据在法律上是否成立、能否被采信,所以他不再担当一个英雄和超人角色,也不再被视为是智慧的化身。从法官职责缩小这一点看,法官的责任比以往轻多了,而现代国家要求法官“依法可依”,尤其是证据问题上举证责任的限制,给英雄法官留下的空间非常有限。此时,如果法官不将自己的知识与当事人的常识截然分开,他就显得一无是处。为了使其判决获得合法性,法官必然要重构权威的根基,这就使法官有夸大其知识的专业性的必要,否则,如果他以常识判决,又没有能查明案件真实,他的权威必然受损。而且,运用一套与生活常识不同的知识,更能使法官显得更中立、更超然于当事人之上。16
  在法官知识转型的过程中,法学家也起了不小的作用,因为现代法律在很大程度上已经是法学家的法律。尽管在学院机制里,一战后出现的社会科学还没有法学17 ,但现在这门学科已成为“显学”。由此,可以想象法学家其中的作用(当然不完全是学者的作用)。基于一个知识共同体的共同利益,学者将法学打扮得非常神圣,力图使法律知识与生活知识隔绝,就好像很普通的一种植物在植物学都上有一个学名一样,法律知识也重新赋予世界以崭新的意义,大量的法律术语出现了:预期违约、“间接转致”(Indirect Renvoi)、证据开示……甚至连“一手交钱,一手交货”这一千古不变的规则也换成了“同时履行抗辨”。生活世界被重构了,熟悉的世界变得陌生起来。这无疑会影响接受这种教育的法官。当然,我们并不反对这种命名,因为如果没有这种命名,一个圈子里的人就难以交流和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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