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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诉讼权:宪法与司法保障研究(左卫民\朱桐辉)

  (二)宪法的规范
  与司法理念的调整相适应,宪法本身也需要修改,有必要由全国人大通过修宪程序,明确规定公民的诉讼权。另外,也应借鉴法治国家宪法文件和国际公约文件的经验,将法律援助制度和迅速裁判制度在宪法中予以明文规定,以保障公民诉讼权切实、迅速的享有。诉讼权宪法化意义的一方面就在于告之国家机关、国家官员及其公民诉讼权之重要性与基础性,正如卡佩莱蒂教授所言:“事实上,将特定的权利和保障载入国际文件和宪法文件,其主要目的之一在于,这些文件对公民、法院具有教育上的影响,对公民而言,公民可以得知这些权利如此的基本、如此的重要;对于法院而言,必须强化保护这些价值准则的审判工作”。29 当然,公民诉讼权宪法化的意义还在于为这一基本权利提供法律保障。因为,宪法是国家的最高法,普通法律的修订及司法运作都不能漠视、剥夺或弱化公民的诉讼权,否则即是违宪行为。
  (三)司法制度设计与改革
  既往的经验告诉我们,宪法化的权利归根结底仅仅是法定权利,宪法的“高级法”(higherlaw)背景并不能保证诉讼权的切实享有。宪法本身就有纸面上的宪法和现实的宪法的划分。哈耶克曾言:“在一个经济生活受到彻底管制的国家中,甚至形式上承认个人权利或少数人的平等权利都会失去任何意义”。30 我们也可以说,在公民诉讼权无法得到保障和落实的国家里,仅有宪法或法律规定诉讼权将不会有任何意义。
  保障公民的诉讼权,使其能够平等、切实地接近法院、使用司法制度是一个宏大的系统工程,我们需要在司法体制和诉讼制度本身及有关的周边制度如律师制度、纠纷解决机制等方面进行全方位的深入改革。所以,在比较研究法治国家保障公民诉讼权实现的成功经验之基础上,就制度内外的着眼点来看,我们认为下一步司法制度设计与改革进路应逐步集中在保证正当程序的前提下,建立便利公民接近正义的普遍化、多元化体系,切实有效实现全体社会成员诉讼权之享有和行使。具体而言,有下述几点:
  第一,应扩大可诉范围。(1)扩大民事案件的可诉范围。在这里,应消除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对本应纳入民事诉讼之案件的限制,使一切民事纠纷均可由当事人诉诸法院解决。(2)建立宪法诉讼制度。借鉴意大利、德国等欧洲国家及墨西哥、加拿大等拉美国家之经验,建立宪法诉讼制度,设置宪法法院或宪法委员会,使公民在自己的权益受到违宪行为侵犯时或在耗尽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手段后仍然能够在宪法层面得到司法救济,当然,受现有体制的局限,这一步的迈出有一定的难度,但从长远来看是有必要性的。(3)完善行政诉讼制度。应赋予公民针对抽象行政行为之诉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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