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谁为主体 如何正义(左卫民\朱桐辉)

  实际上,棚濑提出的另一审判模式——“参加模式”,也是赋予当事者主体性地位、保障其平等对话的审判模式。其实质与“意思自治”模式相似之处甚多。它们均是为了打破旧的“严格适用法律模式”带来的司法与民众的隔离。即“回答当代社会对审判功能的要求,使司法制度获得活力,有必要以强调当事者主体性和保障通过平等公正的对话来解决复杂问题的程序为核心的参加模式来代替原来的严格适用法律模式。”38 因此,这两种理想型的审判模式是响应司法主体性理念的审判模式。季卫东曾经对棚濑孝雄法学观点作出的评价可作为印证,“在日本法制现代化的长期实践中,被变革的对象实际上是民众的行为方式,而不是国家的权威结构;这种事实一直得到大多数法学家的默认。现在,棚濑孝雄提出了相反的法学主张:把民众的行为摆到主体位置,把国家的权威结构作为变革的对象。”39
  (二)主体性理念在当代司法实践中的考察:以日本和英国为样本
  必须指出,主体性理念直接指导和影响着当今多国的司法改革,尤以日本、英国为甚。如日本自1999年7月开始的第三次司法制度改革便鲜明地提出了:“使国民从司法的客体地位中摆脱出来成为统治的主体”的目标40 。同样,以保守著称的英国在96年至99年在“以人为本”的理念指导下对民事诉讼制度进行了大力阔斧的改革,也十分具有代表性。
  1.日本
  日本在二战后就已进行了三次司法改革。战后为第一次。进入60年代后,进行了第二次,并一直在持续进行。其中,1996年修改了民事诉讼法,以为国民提供更为平易、便于进入的民事司法为目的41 。但日本的司法现状却依然不理想:法院和法官不堪重负;诉讼迟延、成本过高,导致国民不满;法曹人员少,不能满足需求;解决途径滞后于新型的社会矛盾和纠纷42 。
  1999年7月,日本在内阁专设了排除法官和检察官参加的“司法制度改革审议会”,开始第三次司法改革。“司法制度改革审议会”经过长期的调研、讨论,于2001年6月12日提交了最终报告——《司法改革审议会意见》,它是本次司法改革的纲领。它的力度和广度前所未有,是与政治、经济改革相关连的“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复杂作业。在日本,有人将其称为继明治维新时的法制现代化、战后的法制民主化后的第三次法律革命。43
  “司法制度改革审议会”确定的本次经济、政治及司法改革基本方向为:实现“大司法”和“方便市民利用的司法”。在《司法改革审议会意见》中,明确提出改革的目标之一即是“从公民为统治客体的意识转变到公民为统治主体的意识。”44 并且在此改革纲领中对公民主体性意识的构筑与保障进行了具体论述:“使每个国民都从统治客体意识中摆脱出来,作为自律的、担负其社会责任的统治主体,互相协助投身自由公正社会的构筑,有志于在这个国家中发挥出自己丰富的创造性和巨大能量”。45
  为此,他们进行的与之相适应的司法改革内容主要有:建构能满足公民需求的司法制度、以“公民的社会生活上的医生”为标准来确保法律家的数量和质量、引入陪审参审制确保公民的司法参与46 ,进行一个涉及到司法体制、诉讼程序和司法研修、法学教育、法律援助、多元化纠纷解决制度等诸方面的全方位、多层次的深入的民主化法律革命。
  2.英国
  为消除民众的积冤,1994年,英国上诉法官沃尔夫勋爵受法律大臣委任,
  着手对其民事诉讼进行调查和改革47 。沃尔夫于1995年6月发表了题为“接近正义”(Access to justice)的中期报告。1996年7月,发表了最终报告及相关诉讼规则草案,并提出了300多项改革的建议。48 二年后,《民事诉讼规则》于1999年4月26日生效。”49 有人将其称为“对民事诉讼制度的洗心革面,即使不能称之为彻底变革,至少也可以称为民事诉讼制度的大转折。”50 
  英国本次司法改革的目标在于:“为保障当事人平等、简化诉讼程序、提高诉讼效率、减少拖延、降低成本、考虑法院的资源配置、增加诉讼的确定性、促进法院公正合理地解决纠纷,保障社会公众对司法的接近。这一目标既体现为沃夫勋爵《接近司法》报告之标题,也直接规定为《民事诉讼规则》开篇第1.1条‘基本目标’”51 。
  为达上述目的,英国做了如下改革:(1)实行案件进展管理制度,并辅以程序分流,使诉讼经济进行。程序被分为小额请求程序(Small claims track)、快捷程序(the fast track)多轨审理程序(the multi-track),以供选择。案件管理则是根据案件的金额、复杂程度分流适用上述相应程序,并由法官进行适当的管理。(2)简化诉讼程序。对改革前的《最高法院规则》和《郡法院规则》并用的矛盾状态进行统一,以免当事人甚至律师无所适从。这种简化还表现在对法律术语、令状、司法文书进行改革等等。(3)改革诉讼和律师收费,保障法律援助的有效性,以减少当事人的负担。(4)促进法院与当事人、当事人与当事人间的合作,弱化对抗制诉讼模式。(5)重视审前和诉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构。
  由此观之,英国民事诉讼改革在相当程度也是围绕着便利公民的司法理念而进行的,它重在保障公民接近正义、利用司法。例如,程序分流和法官对案件进展的管理,最终的落脚点还是为了公民、当事人便利、有效的接近司法。52 同样,诉讼费用的改革、法律援助的强化、程序和规则的简洁以及诉前和诉外机制的建立,莫不如此。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