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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为主体 如何正义(左卫民\朱桐辉)

  主体性理念同样适用于刑事诉讼。黑格尔指出,刑事审判“不是把罪犯看成是单纯的客体,即司法的奴隶,而是把罪犯提高到一个自由的、自我决定的地位。”4 但注意,刑事诉讼的要求有别于民事诉讼。虽然它也要求保障刑事程序中的当事人程序主体权,但主体性理念更多体现在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实行无罪推定、维护其尊严方面。因此,在刑事诉讼中,主体性理念要求建立以人权保障为核心、尊重“人的尊严”的制度和技术规范:诸如沉默权制度、抑制口供效力原则、强制措施的令状主义、公诉人承担举证责任原则、被告人辩护权保障、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禁止双重追诉等等。
  二、主体性理念的确立:历史、政治与社会之分析
  司法之主体性理念的确立绝非偶然,有着十分深刻的原因,在此试从以下方面论述:
  (一)从历史的角度分析
  在某种程度上,司法之主体性理念与人的主体性的弘扬密不可分。人的主体性之确立过程就是司法之主体性理念的型塑过程。人的主体性之确立有一个发展过程。它经历了一个由理念存在到实然享有、由少数人为主体到多数人为主体、由主体性不充分到主体性充分、由适用的领域有限到广阔这样一个历史过程。正是在这种历史发展机制的强力推动下,近代以来特别是在现代社会,主体性理念落脚成为诸多国家的司法指导理念。
  哲学意义上的 “主体”概念5 是基于人对自身认识的逐渐清晰而产生的,它折射着“人在宇宙中的地位”6 以及人与人关系的变化。在蒙昧时代,人在相当程度上缺乏主客观区分的意识。随着历史的演进,在人类思维意识和实践中,开始区分主体、客体,但在实践层面,由于等级制与专制的存在,大部分人被视作客体,罗马发达的奴隶交易市场即为例证。
  毋庸置疑,这种状态随着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运动的兴起而有了变化,并在启蒙时代发生质变。有学者甚至断言:“启蒙时代是主体性意识大大得到了弘扬的时代,也是个性意识大发展的时代,人类几千年历史几乎找不到哪一个时代像启蒙时代的人一样主体意识这样强烈”,7 在这一时期,理性的思维促使着人的自主性和积极性在宗教、法律、文学、政治事务等领域全面复苏:自由、民主和科学思想逐渐成为主流意识;新教信仰者宣称每个人可以自己的方式阅读和理解《圣经》,每个人都可直接与上帝对话,每个人都是一个可能世界、都可能是耶稣的化身;在政治领域,启蒙思想家们则反对世俗专断和教会独裁,以社会契约论为知识手段,鲜明地提出了“天赋人权”、“主权在民”、“三权分立”的政治主张,他们要求建立民主政体,以使人的权利和主体性地位在制度上、实践上得到确立和保障;相应,在法律领域,罗马法全面复兴、私法体系全面建立,摧毁专断司法、实行文明和公开的审判成为强烈呼声。逐渐地,这些要求与主张都在相当程度为相关国家所接受,并外化为各种政治、经济与法律制度。
  必须指出,从思想性的角度看,笛卡尔与康德对主体性理念的理论论证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笛卡尔提出的“我思,故我在”,将“我”作为理性的主体、视为理解整个世界出发点的观点,是对主体性理念的有力论证。
  至于康德,可以说是历史上最早地全面阐释人之主体性的一位思想家。他第一次对主体性理念进行了详尽论证。他从理性出发解释自由、论证人的主体性:在区分主体与客体的二元论的前提下,断言人是双重存在物。一方面作为感性存在物,生活于感性世界,服从自然因果律;另一方面作为理性存在物,生活于精神世界,遵循自由道德律。因此,目的性和自由就成为人的本质特征。他说,“人的行动,要把你自己人身中的人性,和其他人身中的人性,在任何时候都同样看作目的,永远不能只看作是手段。”8 他还论证了人拥有源自理性和人性的天赋人权,认为每个人都是权利的主体9 。这样,人依凭理性而为主体的思想清晰可见10 。
  进入现代以后,思想家们继续宣扬着主体性理念。其中,麦克塔格特甚至说:“个人才是目的,社会不过是手段”,国家“只有作为一种手段才有价值可言”,如果赋与国家终极价值,那就是“偶像崇拜”、“就像崇拜一根下水管道一样”。11 由于现代社会工业化和科层化的扩张和发达,个人往往如被压抑与操纵之机器,因此,不管自由主义者,还是新马克思主义者或是无政府主义者,都承认个人自主,强烈地抨击着这种本末倒置的社会现象。主体性理念以不同形式得到了强调和呼吁。柏林对积极自由的定义是,“我希望成为一个主体而不是客体;我希望由我自己的理性和我自己的自觉意志来推动,而不愿受强加给我的外部力量的驱使”。12 马尔库塞在《单向度的人》、弗洛姆在《健全的社会》中都认为人在社会中被物化了,成为市场上的交易物,因此极力主张恢复人们正在迅速丧失的自主。13 哈贝马斯则非常重视作为交往行为之一的语言行为对于主体性以及互主体性的促进作用14 。
  尽管不断地有人尤其是后现代学者们对现代思想家们有关主体的观点进行了批评,15 但是对于后现代论断应有一个清醒认识,实际上,“后现代或是由于指出现代性的诸多缺点,诱使直面现实的现代性学者去寻找解决的方法,或者是为在现代性中找不到根茎的理论提供依据,诱使一些现代性的学者倾心相向”16 。就他们对主体性的看法而言,综其要义,无外乎批评现代社会并没有真正地使人占据主体的位置,因此应当使人真正成为主体。在我们看来,他们实际上与现代思想家们的观点如出一辙,并不是不提倡人的主体性。其中,后现代的建构派实际上扩展了传统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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