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第八章 各种类型的FOB合同(下)

第八章 各种类型的FOB合同(下)


郭国汀


【关键词】 国际货物买卖法、FOB合同
【全文】
  §506  在由于战争爆发履行合同涉及对敌贸易之情况下,适用相似的原则。合同根据事实本身而自动解除,而无需承担任何责任。但是若出口因临时禁止贸易令而停止,并不必然免除履约的义务。在Audrewmillar & Co.Ltd.v.Taylor & Co.Ltd.,249案中,原告按FOB利物浦条件,向被告销售糖果出口至摩络哥,合同于1914年7月订立,但未具体规定交货日期,因§一次世界大战爆发,糖果的出口被禁止。贸易禁令持续了15天随后被解除。上诉法院推翻了Rowlatt法官的判决。认为原告无权取消合同,该合同并不涉及对敌贸易,因为当事双方均为英国人。糖果出口禁令的颁布,其效果并未取消合同,而仅仅是中止合同,虽然没有必要等待一个无限期限的期间,使得禁令得以解除,根据其条款,合同仅在不合理的时间履行,才会导致无效。考虑到本案的情况,原告过早地采取行动250。既然未规定已构成交货日期,既然禁令在合理的交货期过期之前便已被解除,原告已构成违约。Warring大法官指出:
  “正如我所言,现在我们必须考虑的特殊合同,是一份应依合理的时间内履行的合同。政府的行为事实上已使得该合同不可能在合理的时间内履行了吗?十分明显并非如此,8月20日禁令便已解除,甚至在和平时期的一般实践,该合同亦本应已经履行,没有任何事实可以表明,在8月20日解除了禁令之后,仍不可能履行本合同。原告(反诉被告)已选择冒险,他们当然有权这么做,假如禁令持续时间过长,以致使该合同事实上已变得不可能履行,那么他们本应有解约权。在他们选择视合同已取消之前,他们选择了不等待一段合理时间,他们就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而事实上此种后果已经出现,该合同本应可以履行。”
  §507  不过,这是一份国内FOB合同,被告(买方)还辩称并不默示存在能约束他们出口货物的条件。因此,他们认为即便该禁令在交货期过期日之前解除,原告也已经违约。合议庭中唯一谈到这一抗辩理由的Bray法官,特别提及卖方出口糖果的利益,此种利益源自其收回已支付的,用于制造糖果的糖的进口关税的权利,这位博学的法官说:
  “十分清楚,该合同确实期望货物能出口,交易的过程表明,货物出口后,原告将可以收回已支付的关税,至于有关出口合同中,含有何种默示条款可能是个问题,也是个难题,但我将作出有利于原告的推论,合同含有一默示条款,据此,被告承诺出口货物,以便原告能收回已支付的关税。若果真如此,将出现两个问题;§一个问题乃是,此种承诺是否一种条件或是一种独立的承诺。我们必须查看背景环境,以便分清其属哪一种。既然该违约首先仅涉及钱的问题,相对于额外负担的金钱,但只是钱的问题,也即可收回关税额,接着的情况乃是直至原告已在利物浦将货物交付给被告之后,该违约不会在正常的情况下发生。这些思考引导我得出了清晰的结论,该条款并非条件,而仅仅是一项独立承诺”。
  十五.合作的义务
  §508  最后,值得一提的是,欲令卖方承担违反取得出口许可证的任何责任,买方必须先向卖方提交所有为了该目的所必需的资料。因此Simonds勋爵在Pound.v.Hordy251案中指出,买方在这些问题上有协助卖方的义务,应告知卖方货物的目的地,及其他可能是合理需知的资料,他实际上是说此种义务(协助)是一项前提条件,买方必须先履行之,然后才产生卖方取得出口许可证的责任。252根据《美国统一商法典》,该责任属特定法定条款的内容。该法典§2-311(3)款规定:
  “……在一方当事人的协助,是他方履约所必需的但未能及时提供之场合,他方当事人免除所有其他赔偿责任。
  (a)免除由于其延期履约的任何后果;及
  (b)也可以或是以任何合理的方式履约或在其自己的履约期过后,将未能提供协助视作未能交货或接受货物的违约行为。”
  在Metro Meat Ltd.v.Fares Rural Co.Pty. Ltd.and Ano.案253中也是如此,该案最后上诉至枢密院司法委员会,Diplock勋爵同样指出:“一份按FAS条件销售出口货物的合同,尤其是在合同规定数个装运港分期交付之场合,要求买卖双方相互协助,安排装船及运输计划,以便实现每一方当事人的商业利益。254法官们推论认为此种协助条款,默示于有关确定五批货中最后两批货的装运计划中,被设想或出现于依分期交货的当事人订立的合同,卖方否定该合同的效力,构成对根本条款的预期违约,买方有权视合同已被解除。255
  十六 目的港是否合同的条款?
  §509  在卖方由于针对特定目的地的货物适用的出口禁令,而无法取得出口许可证之场合,将会出现有关买方另行指定目的地,以便取得许可证的问题。在Pound v.Hardy256案中,卖方便是这么主张的。此问题仅被扼要考虑。在上议院中的某些陈述,似乎表明预期的目的地(东德的罗斯托夫市)已成为合同的一项条款257,但是,此种观点似乎并未被上议院全体法官所接受。例如Somervell勋爵评论道:依本案之合同,买方明显未受选择目的地的限制,但是要求他们指定一个替代目的港已经太迟了。258关于买方于订立FOB合同当时,是否将所需货物的目的地,作为一项合同条款,及是否有任何一般规则令人怀疑。反之,也许同样正确的乃是,没有必要在一份以FOB销售原产地为交货港的货物的要约中,默示此种条款。目的地或货源供应地是否合同的某项条款,也许取决于每一个案的具体情况。259
  §510  援引FOB条款作为从中推论出答案的任何企图,将使其含义超出允许的限度。没有任何迹象显示,FOB 条款被解释为货物在装运港交货后,货物的去向与卖方无关,显然,也许甚至不消说,人们倾向于一种推论:货物进口至某一特定市场的保证,被默示于合同,因为支持相反说法或推论者亦有道理,一般而言,也许在内销合同中,远比外销合同更难默示任何此种条款,尽管自Pound.v.Hardy案并未抽取出一般适用的规则,而该案则被认为是根据其特定事实作出的判决。再者,在进口禁令是由于销售标的物的性质或原产地之情况下,买方或许必须承担货物在其目的地无法交易的任何风险。因为卖方并未保证:对于其在预定的目的地,260转售(或使用)不存在当地的法律禁令。相似地,若由于承运人的运输安排失误,使得货物无法运抵其目的港,此种风险通常由买方承担,他通常并不能对该项履约变得不可能提出索赔,因为承运人无法在预定的卸货港交付货物。261在目的地被订为合同的一项条款之场合,不存在指定一个替代目的地的问题具有此种作用的明示条款,有时被插入FOB合同中,正如下述摘录的,由伦敦统货经销商协会 (General Produce Brokers’ Association of London) 制定的格式合同所示:
  “许可证,在需要进口许可证之情况下,买方承担取得此种许可证的责任,假如卖方的行为,未妨碍或阻止取得许可证的话,买方进一步承担无法取得该许可证,及已获取的许可证被撤销或无效的后果;不过,若撤销无效或拒绝发放进口许可证,是由于在装运无条件地禁止进口合同货物之前政府命令所致,该合同应自动取消,当事双方均无需承担任何责任,若需出口许可证,前述规定应解释为平等地适用于卖方取得出口许可证的义务。”
   值得注意的是预期目的成为合同的一项条款的规定,不应认为仅是为买方的利益。卖方通常对于禁止他所提供或制造的货物出口,拥有合法利益。卖方可能希望限制将货物运抵某一市场,该市场要么与他自身的业务相冲突,要么由于他个人的观点或与卖方本国国家利益相冲突。恰恰相反,卖方在某一特定目的地可能拥有利益。
  因此,在Port Sudan Cotton Co.v.Govindas wamy Chettiar & Sons262案中,上诉法院不得不考虑FOB合同的卖方,是否因其拒绝装运9000包苏丹棉花至除了印度以外的目的地而构成违约。在争议发生之前的数年间,在印度与苏丹之间有一项贸易协议,卖方主张争议的合同(与一家印度买方订立)应按该贸易协议履行。印度买方则认为,在合同的最后文本中,并没有并入对棉花目的地的任何限制条款,并指定了一艘目的港为罗马尼亚的船。该买卖是由投标竞价成交,标书表明买方欲将棉花转售给一些印度工厂,卖方准备并签署的原始合同显示其目的地是印度。但买方对此表示异议,并从卖方获取了一份电传,该电传确认假如货款是用自由兑换货币有效支付的话,不存在目的地的任何限制,该目的地可以是任何地方。然而,卖方除了印度以外,无法取得货运经任何其他目的地许可证,试图以买方在其标书中误述了目的地,而合同规定了目的地为印度为由合法地解除合同。但上诉法院(Denning Browne 和Pennycuick 大法官)推翻了仲裁裁决和法官的一审判决,认定不存在误述,卖方拒绝履约构成违约,因为买方有权指定任何目的地,在此种情况下不存在任何目的地的限制。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