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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货运合同运费及其他费用争议案代理词

海上货运合同运费及其他费用争议案代理词


郭国汀


【关键词】海上货运合同、运费、杂费
【全文】
  代理词
          案号(2002)沪海法商初字第64号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上海市小耘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委托,指派我们作为其诉讼代理人,经研究本案基本事实,相关证据和有关法律,我们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无理拖欠其早已书面正式承诺支付的运费等48000美元实属无理。兹阐述代理意见如下:
  一、 基本案情:
  被告于2001年4月间委托原告将ST/No:3109项下货物762箱计36576条T/R裤子运送至位于30 Pulaski Street. Bayonne, New Jersey 07002. Capstine Trade Partner Ltd.的仓库Courier Systems Warehouse & Distribution.(证据1)。被告保证:欠原告的运费、手续费、文件费等各项费用合计USD 48000,将于该货物进仓签收单后四个工作日支付上述费用(证据2)。
  货物于2001年5月29日运抵目的地,被告指定的仓库于2001年6月4日签收含有2Box’s open(2箱打开) 批注的“进仓签收单”(证据3)。原告将该签收单传真件交给被告要求付款。被告则于6月12日传真原告提出:未收到货物进仓签收单,我司客户通知ST/No:3109发现货物损坏,请速将送仓货物的清单及签收单,传至我司。(证据4)
  后经双方多次交涉,被告同意于2002年1月11日支付USD 44800,并制作了备忘录,但被告随后又拒签该备忘录。
  二、原告作为承运人(受托人)已全面完整地履行约定义务
  原告于2001年5月29日将货物运抵目的港被告指定的仓库,仓库管理员于同年6月4日签收,并出具了签收单(证据3)。因此,原告已全面完整地按照被告委托要求履行了将货物安全运送至被告指定的收货人仓库的义务 。
  三、被告以所谓未收到货物进仓签收单及发现货损为由拒付运费及其他委托事项产生的费用不应得到支持。
  虽然进仓签收单载明“有两箱开口”。货物总箱数为762箱,2箱即便全损,按货值及费用也不会超过126美元。因此被告以货损为由拒付约定的运费等款项毫无道理。被告亦未提出任何公证检验人出具的检验报告来支持其主张。依法不应支持。
  至于“未收到货物进仓签收单”为由拒付更是无理。因为早在2001年6月4日原告便已将该进仓签收单传真给了原告。被告在其保证函中并未要求提交该“进仓签收单”原件(证据2)。事实上,被告在其2001年6月12日给原告的传真中也仅要求“把送仓情况及已送仓货物的清单及签收单,传至我司”(证据4)。这一事实足以证实,只需进仓签收单传真件即可。该签收单中已清楚地表明货物已由被告委托书上指定的收货人签收及送仓货物的清单。因此,被告主张未收到该签收单原件的抗辩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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