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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费争议上诉审代理词

运费争议上诉审代理词


郭国汀


【关键词】运费、主体变更、托运人、承运人
【全文】
  代 理 词
            案号:(2000)沪高经终字第440号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们作为广州远洋运输公司(以下简称“广远公司”)上诉审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经认真研究本案全部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我们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上诉人对拖欠运费的事实亦早已明确无误地确认,原审仅以上诉人未提供由谁向其支付运费的证据,未提供被上诉人设立其上海办事处的有效证据为由,驳回上诉人的全部合法主张,于法无据,于理不合。经补充调查取证我们已向上诉审合议庭提交了充分证据,足以证实被上诉人已支付的部分运费是由其本人或其上海办事处及委托其他单位分别支付,且上海办事处是由被上诉人设立,只不过其未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而已。我们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被上诉人是否应对其上海办事处的行为负法律责任?答案是肯定的!兹就被上诉人北京升源贸易有限公司拖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运费争议一案涉及的若干争议问题,依据本案事实相关证据与有关法律,提出如下代理意见敬请合议庭予以充分考虑。
  一、本案的基本事实
  1997年底,上诉人与北京升源公司上海办事处开始建立货物运输合作关系。双方约定,升源公司应当在每批货物装船后三个银行工作日内结清运费。
  在合作初期,被上诉人基本按照合同约定如期支付运费并自已或委托其他司向上诉人共支付运费66875.06美元[即1998年11月4日由北京升源贸易发展公司汇付广州远洋运输公司人民币80000元(见证据1);1998年11月4日通过上海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向广州远洋运输公司汇付美元32847.02元(见证据2);1998年11月5日通过深圳市重能实业公司支付广州远洋运输公司人民币169100.00元(证据3)]。其间上诉人共为被上诉人运输了十余票货物总计运费204674.02美元(见原一审判决)。但自1998年11月6日起,升源公司虽从不否认拖欠运费的事实,却以各种借口拖欠运费。经上诉人一再催索,升源公司分别于1998年6月10日(证据4)和1998年11月5日(证据5),两次书面确认拖欠运费的事实,并承诺分期偿还拖欠的运费,同时详细列明了分期付款具体方案。然而被上诉人迄今未支付分文所欠运费,总金额高达137,798.96美元(证据6)。
  二、本案的基本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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