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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案上诉审代理词

行政诉讼案上诉审代理词


郭国汀


【关键词】行政诉讼、复议时效、诉讼时效、投机倒把还是违规行为、法律与规章的冲突、新旧法的冲突
【全文】
       代理词
             案号:(1999)行终字第26号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本律师作为上诉人谢安的上诉审代理人,经认真研究本案基本事实,相关证据和有关法律,认为被上诉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原审判决在适用法律、行为定性、事实认定及证据确认诸方面,均存在着十分明显的错误,因而必然导致判决不公,理应加以纠正;本代理人已在“上诉状”中较详细地阐述了上诉的理由与依据,兹根据上诉庭审查明的事实提出如下补充代理意见,敬请合议庭慎重考虑并予采纳:
  一、被上诉人及原审法院错误地适用与本案毫无关系的《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是导致错误处罚与判决的根本原因,本案正确的适用法律应当是《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细则;《行政诉讼法》及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行政处罚法》。
  就行为性质而言,应适用《烟草专卖法实施细则》第60条
  就起诉时效而论 ,应适用《烟草专卖法》第44条;《行政处罚法》第6条;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3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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