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案上诉审代理词
郭国汀
【关键词】行政诉讼、复议时效、诉讼时效、投机倒把还是违规行为、法律与规章的冲突、新旧法的冲突
【全文】
代理词
案号:(1999)行终字第26号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本律师作为上诉人谢安的上诉审代理人,经认真研究本案基本事实,相关证据和有关法律,认为被上诉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原审判决在适用法律、行为定性、事实认定及证据确认诸方面,均存在着十分明显的错误,因而必然导致判决不公,理应加以纠正;本代理人已在“上诉状”中较详细地阐述了上诉的理由与依据,兹根据上诉庭审查明的事实提出如下补充代理意见,敬请合议庭慎重考虑并予采纳:
一、被上诉人及原审法院错误地适用与本案毫无关系的《
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是导致错误处罚与判决的根本原因,本案正确的适用法律应当是《
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细则;《
行政诉讼法》及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行政处罚法》。
就行为性质而言,应适用《
烟草专卖法实施细则》第
60条;
就起诉时效而论 ,应适用《
烟草专卖法》第
44条;《
行政处罚法》第
6条;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
3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