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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行政赔偿案代理词

国家行政赔偿案代理词


郭国汀


【关键词】国家赔偿、行政赔偿、
【全文】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作为原告特别授权代理人依法到庭,经认真研究本案基本事实,相关证据和有关法律、法规,本代理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律规定明白具体。被告故意违反法律规定,为第三人向原告贷款进行虚假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出具虚假的土地使用权抵押证明书的行为,已构行政侵权,侵害了原告依法享有的抵押担保权,致使原告无法行使抵押权,造成原告贷款损失无法通过实现抵押权收回的严重后果。被告依法应承担行政赔偿的法律责任。兹阐述代理意见如下,敬请合议庭慎重考虑:
  一、本案基本事实
  为便于合议庭全面了解掌握全案事实,兹归纳本案基本事实如下:
  1998年3月18日龙岩市东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下称第三人)拟将位于龙岩市城东路西侧W-03规则地块,宗地编号97-C07面积为1967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物,向原告申请抵押贷款。为确保该贷款安全,原告要求其依法办理该宗地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关抵押登记手续。第三人向被告提出申请。(2002年5月13日庭审笔录被告代理人的陈述)
  1998年3月20日,被告在明知第三人未取得该宗地块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对上述地块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并出具了龙抵证(98)字第033号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证明书(原告附件7)。
  1998年3月25日,原告基于对国家机关的信任,与第三人签定了一份编号为(98)第5164号的抵押借款合同(附件1)。合同约定:借款金额:107万元人民币;借款期限12个月;利息按月利率7.26‰计算;若借款方抵押借款,有关抵押手续由借款方办理,费用由借款方承担,以有关部门的抵押登记物作为借款的保证。第三人还特意保证:本司愿以龙岩市城东路西侧土地使用权(市土地局龙抵证(98)字第033号)作为向龙岩市恭发信用社的贷款抵押。贷款若不按期归还,本司愿以该土地使用权抵偿,由恭发信用社处理。
  随后,原告分别于3月25日(29万元);4月21日(30万元);4月22日(20万元);5月14日(28万元)将合同约定的107万元发放给第三人(附件2、3、4、5)。借款期限均为半年。
  借款期限届满后第三人仅归还利息16083.32元,至1999年4月27日止,第三人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07万元及逾期利息97203.10元(附件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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