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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五千吨智利鱼粉品质争议案最高法院再审代理词

进口五千吨智利鱼粉品质争议案最高法院再审代理词


郭国汀


【摘要】本案历经三级法院12年审理迄今仍悬而未决。抗日战争也不过才打了8年!我不知道本案何时可以最终获得最高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1998年10月10日,最高法院本案合议庭早已公开审理本案但不知何故却迟迟不下判!
【关键词】迟来的正义, 本身即是一种非正义!
【全文】
  代理词
   案号(1998)经提字第6号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作为香港联中企业资源有限公司的诉讼代理人,我们参加了本案一审、二审、再审的全部诉讼活动,并已经在一、二审代理词及再审申请书中详尽阐述和论证了我们的基本观点。
  本案争议的焦点乃是:鱼粉在智利装船前或当时是否已有拟白腹皮蠹活虫或已有虫卵?
  上诉人欲实现其诉讼主张,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诉讼基本原则,其负有下述四项举证责任,缺一不可:
  1、证明鱼粉装船时已生虫或已有虫卵,或可以推论出鱼粉装船时已生虫的排它性结论;
  2、证明鱼粉必须熏蒸,且实际进行了及时合理的熏蒸;
  3、证明延误销售是因为鱼粉生虫熏蒸所致;
  4、证明其所受损失与鱼粉生虫熏蒸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上诉人迄今不能证明鱼粉在目的港船上是否真的生虫,更不用说可以凭相互矛盾的间接的证据推论出鱼粉在智利港装船时已有虫或已有虫卵的排它性结论。上诉人实际上根本未完成上述任何一项法定举证责任。
  被上诉人不仅以充分的原始证据证明鱼粉在智利装船港、在中途上海港及在目的港厦门船上品质良好无虫,且已证实智利根本不存在拟白腹皮蠹虫,并进一步以大量、充分的证据证实了上诉人在上述四项法定举证责任方面至少有四方面的伪证,即:
  1、上诉人有串通检疫所个别人出具虚假检疫文件的重大嫌疑。
  2、上诉人串通熏蒸队出具虚假熏蒸文件。
  3、上诉人串通其下属公司银隆水产有限公司伪造索赔文件。
  4、上诉人曾企图串通被上诉人共同欺骗厦门人保公司,违悖了保险合同的最大诚信原则,使其丧失了向保险人索赔的权利。
  上诉人的上述四方面的伪证行为,充分证明其全部诉讼主张完全建立在虚假的事实基础之上,所谓鱼粉生虫的事实并不存在,并不存在对鱼粉进行熏蒸杀虫的事实,更不存在由于鱼粉生虫、被迫熏蒸导致延误销售季节之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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