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领导体制
依法治国是有领导、有组织的自上而下推进的伟大事业。如何领导、组织和推进依法治国工作,建立一个什么样的领导体制来负责这项工作,是亟待研究解决的问题。前一阶段,在推进地方依法治理的工作实践中,对建立开展此项工作的领导体制已作了有益尝试,取得了一些经验。各省市的做法不一,集中起来,主要有两种类型:一种是实行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组织实施的领导体制。这种体制被称为“河南模式”。另一种是实行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实施的领导体制。这种体制被称为“广东模式”。两种体制都有其存在的合理性,最主要的是它们都把地方的“党权”、立法权和行政权结合起来,组建依法治理的领导小组,形成权力的统合与分工,共同推进地方的依法治理工作。但是由政府(通常是政府的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依法治理的具体组织实施,必然出现“小车拉大车”现象,在一些司法行政权限以外的事情上往往会力不从心。各地设置的依法治理领导体制,存在三个主要问题:1、依法治理的领导体制基本上是临时性的,是一种没有正式编制的体制;2、领导体制多以领导小组名义存在,在法律上和国家整个政治体制中缺乏明确法定的职能和权限;3、领导成员构成上多有组合性特点,常常出现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人重视依法治理工作,此项工作就受到重视负责人注意力转移了,依法治理工作就会受到冷落。
无论如何,地方依法治理已经建立了相应的领导体制。通过这些领导体制的运作,地方依法治理的各项工作正在积极推进。然而,在中央却没有一个能够集党权、军权、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为一体的集中统一领导依法治国事业的最高领导体制,依法治国这样一项全方位、大系统的工作,实际上主要由司法部在负责推进。司法行政机关推进依法治国的体制必然导致依法治国只能从地方和基层开始启动,对于中央其他党政军机关和部门的依法治理,则主要靠各个权力系统和机关的自我重视和主动安排,中央还没有建立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统筹规划、协调行动、统一推进的组织领导体制。党的十五大报告既然把依法治国确立为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建立具有最高权威地位的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集中统一领导体制,应当尽早提上中央议事日程。能否考虑在时机成熟的时候,在中央成立依法治国委员会,由总书记任主任,政治局常委任副主任,全国人大、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央军委的主要负责人任成员,负责全国依法治国的领导工作;委员会下设由司法部为主组成的办公室,负责依法治国的组织实施工作。同时,根据精简机构和效能统一高效的原则,应当撤销中央政法委员会、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等机构,把它们的职能和工作统一归并由中央依法治国委员会承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地、市、县、区也根据需要照此模式建立相应的领导机构。
(五)依法治国的发展战略的具体规划
依法治国既然是一项全国性的系统工程,是有组织、有领导、自上而下推进、自下而上实施的前所未有的事业,就应当在前一阶段工作的基础上,调查研究,总结经验,分析问题,根据国家总体发展计划和目标纲要,制定出依法治国的发展战略和实施规则。依法治国发展战略要解决的问题包括:总战略部分:依法治国的发展阶段,依法治国的总体目标和阶段性目标,依法治国的领导、组织体制,推进依法治国的基本方式和步骤,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保障条件,依法治国与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协调发展,等等。分战略部分:民主立法的发展战略,依法行政的发展战略,公正独立司法的发展战略,法治监督的发展战略,人权保障的发展战略,地方、基层和行业依法治理的发展战略,法治教育培训发展战略,等等。每一个分战略中又包括自己的实施规划和具体目标、步骤和方法。
依法治国的实施规则是要将上述发展战略的要求具体化,制定出3年、5年的近期计划和10~15年的中期实施计划。这些计划应当与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相协调和一致,应当有切实可行的实施依据和保障,有比较明确的量化指标和有效的组织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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