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江泽民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高举邓小平思想的伟大旗帜,高度重视社会主义法治,坚决反对人治。早在1989年9月26日,江泽民同志在中外记者招待会上就郑重宣布:“我们绝不能以党代政,也绝不能以党代法。这也是新闻界讲的究竟是人治还是法治的问题,我想我们一定要遵循法治的方针。”1996年初,江泽民同志就依法治国问题发表了重要讲话,全面深入阐述了依法治国的意义、内涵和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地位、作用。党的十五大报告把依法治国进一步确立为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标志着我们党和国家领导方式、执政方式和治国方式的重大进步。
由国家最高领导人的民主政治意识来决定中国治国思想和治国方式的作法,本身就可以说是“人治”的反映和体现。但是,三代领导人的民主法制思想又是一个不断发展、丰富和完善的过程。从以上三代领导人治国思想和方式的发展轨迹中,可以明显看出,我国治国的基本方略正在发生着由实行人治向实行法治逐步转变。这种转变是一个后发达国家走向现代化的历史必然。中国由人治向法治过渡和转变的社会特点,决定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复杂性、艰巨性、长期性和渐进性,不可能一蹴而就。
(二)我国确立依法治国方略的基本动因是一个具有经验性和实用性的选择过程,主要是为了解决经济发展、政治民主、精神文明和长治久安等现实社会问题而启动的
无疑,我们选择依法治国作为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从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出发,对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和中国社会主义建设的经验教训的科学总结,是邓小平理论及其实践的重大成果。依法治国方略的选择是一个动态的发展过程,是人们对实践认识逐步深化的体现。然而,这个选择的实践始于何时,在学术界是有争议的。有的认为应当以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为起点,有的认为以党的“十四大”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起点,也有的主张只能从党的“十五大”正式确立依法治国方略算起。如果以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作为我国实行法治和启动依法治国的起点,那么它的基本动因主要来自对“文化大革命”历史教训的深刻反思和对长期推行极左路线的全面否定,这是一种以史为鉴的实践理性的经验总结。如果以党的十四大为起点,那么它的基本动因主要是为了适应由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型的需要,通过建构现代市场经济法治体制来达到为经济建设服务的目的。这种动因在宏观上抓住了我国社会发展的主要矛盾,突出了以解决经济建设问题为中心的特点,但缺乏与政治、社会、文化等协调发展的系统筹划。如果以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依法治国是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为起点,那么它的基本动因体现了一定综合性的现实要求,主要为了四个目的:(1)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保证经济改革的顺利进行;(2)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权利的充分实现;(3)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保证思想道德和文化的健康发展;(4)促进社会秩序的有序化,保持国家稳定,实现长治久安(3)。但是,无论以上述哪一个时间作为启动我国依法治国的历史时间的起点,在战略决策上都主要是一种经验的现实选择,体现了比较被动的实用性和经验性特点,而缺少像西方国家进入法治社会时经过“文艺复兴”和“启蒙运动”的民主法治思想准备阶段和人文主义理性文化洗礼的前奏。如果把选择依法治国作为基本方略的动因放在国际大背景下,还可以明显感觉到一种赶超先进发达国家的国际压力和紧迫感(4)。这种压力既来自于保持“球籍”的危机,也来自于跻身世界强国之列的渴望。主要是国内外诸种现实动因的合力而不是理性思考和选择的作用,导致依法治国在20世纪的最后时刻被历史地确立为中国的治国基本方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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