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实施依法治国的特点和需要解决的问题

实施依法治国的特点和需要解决的问题


李林


【关键词】依法治国
【全文】
  
  李 林(1)
  党的十五大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定为我国的基本治国方略以后,如何积极稳妥地实施依法治国方略,推动依法治国的实践发展,是当前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中亟待研究和解决的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实施依法治国是我们党和国家的治国方式的根本性转变,是一场前所未有的历史性变革,有许多新情况需要研究,有许多新问题需要解决。本文仅就当前实施依法治国过程中的一些特点和需要解决的问题谈谈个人的体会。
  一、中国实施依法治国的主要特点
  总体而言,依法治国是民主法制发展的高级阶段,是人类制度文明和现代化的重要标志。与发达国家进入法治现代化、实现依法治国的过程相比,我国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过程有自己的特点。从主观上讲,我们所希望的依法治国,是既能够保持社会和政治稳定,又能够有效利用各种经济、政治和文化资源,避免损失和浪费的社会变革。从过程上讲,依法治国的进程应当是与经济市场化、政治法治化、权力制约化、社会生活有序化以及利益主体多元化的改革进程协调发展。在我国,实现依法治国的根本途径在于积极稳妥地深化各项改革,特别是要在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的同时,更新法制观念,改革法律制度,逐步形成与依法治国相适应的法治体制和机制。
  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当前实施依法治国方略有许多有利条件,但也存在各种困难。我国的历史文化传统和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决定了依法治国必然是也必须是一个逐步发展变革的历史过程。这个过程具有以下特点:
  (一)我国的依法治国是一个由人治体制向法治体制逐步转变的过程
  我国的人治体制形成于战争年代,新中国成立初期基本沿袭了这种靠领导人意志和政策办事的人治体制。特别是“1957年之后,法治思想削弱,人治思想上升。在1958年8月召开的协作区主任会议上,毛泽东说,公安法字也在整风,法律这个东西没有也不行,但我们有我们这一套,还是马青天那一套好,调查研究,就地解决问题……不能靠法律治多数人。民法、刑法那么多条谁记得了。宪法是我参加制定的,我也记不得……我们的各种规章制度,大多数、百分之九十是司局搞的,我们基本上不靠那些,主要靠决议,开会,一年搞四次,不靠民法、刑法来维持秩序。人民代表大会、国务院开会有它们那一套,我们还是靠我们那一套。刘少奇提出,到底是法治还是人治?看来实际靠人,法律只能作为办事的参考”(2)。实行人治,最后导致了“文化大革命”的悲剧。
  邓小平同志作为党的第二代领导集体的核心,高度重视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他强调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在实行人治还是实行法治的治国方略的选择上,邓小平同志坚决主张实行法治。他明确指出: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这些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即使像毛泽东同志这样伟大的人物,也受到一些不好的制度的严重影响,以至对党对国家对他个人都造成了很大的不幸。实行人治最大的弊端,是把国家的安危、人民的幸福寄托在个人或少数人身上,决策没有基本法律依据和民主程序规则,个别人可以恣意决定国家和民族的命运。邓小平同志一再反对和批判这种人治的思想和治国方法,并从我们党建国以来的历史教训中得出了这样的结论:我有一个观点,如果一个党、一个国家把希望寄托在一两个人的威望上,并不很健康。那样,只要这个人一有变动,就会出现不稳定。总设计师的思想清楚地表明了这样的思维逻辑:只有社会主义才能拯救和振兴中国;而要走社会主义道路就必须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保证国家的一切权力始终掌握在人民手中,保持安定团结,保证国家长治久安。为此,必须反对人治、厉行法治,依法治国。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