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行业和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的依法治理进一步深入,取得明显成效,全社会形成全方位依法治理的格局,形成学法、守法、用法、护法的良好社会氛围。
——形成党委统一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和两院贯彻落实,动员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力量,协调一致,共同推进依法治省的政治格局,保持全省政治稳定,社会安定,经济持续稳定地发展。
三、依法治省与地方立法
实行依法治省,立法居于重要地位,地方立法也需要进一步加强。地方立法在依法治省实践中如何充分发挥作用,有关问题需要深入研究。
1、我国现行制度中,地方立法体制是多层次的。根据全面推进依法治省实践的需求,在多层次立法体制中,要强化省级立法,突出省级立法在地方立法中的“龙头”地位和作用,提高省级立法对全省各方面工作规范化调控的覆盖面。
实践中,省辖市一级的市,具有地方性法规和地方行政规章制定权的,只有省会市、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以及经国家权力机关授权的经济特区市。但是,客观上其他省辖市在实行依法治理的诸多方面与有制定权的市有着共同的立法需求。而进一步扩大地方立法权限,在理论和制度上都存在障碍。实际上,有的市的行政机关涉及实施行政处罚的具体行政行为,因其他无所依循,还在适用政府颁布的其他规范性文件。这种状况,与依法治省的要求不相适应。弥补这些立法权限的空白,在国家立法尚未作出规定的领域使之能够“有法可依”,只能依赖于省级立法。这些年,省会所在市和较大市的立法积极性和热情都很高,但也反映出一些问题,如立法片面突出部门利益或地方利益,造成部门或区域性冲突;部分抄用上位阶法,甚至断章取义,为己所用;盲目追求本行政区域立法自成体系等。尤其是后者,在客观上很容易引发人们形成一种狭隘的地方法制观念,即遇事只考虑本地区有何法、如何规定,而忽视、轻视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实践中,这种现象在行政机关有体现,在司法个案中也有表现。
基于上述情况,在地方立法体制中,不宜再放权,应当适当的收,适当集中到省一级,要积极引导人们树立大法观念。要进一步加强和突出省级立法,为全省各项依法治理工作给予统一的引导和推动。
2、建立以
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为主,以地方立法为辅,以行政程序和自治规范为补充的规范体系,作为依法治省的依据。
一些省在依法治省规划中,普遍提到建立完善的地方立法体系。这在认识上有一定的误区。从理论角度说,我国不存在严格意义上的地方立法体系,因为我们国家不是联邦制国家。如果到2010年各个地方都要建立各自相对独立和完善的立法体系,实践中做不到,也没有必要。地方立法,主要是保证
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实施,其次是体现地方特色,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兼作国家立法的“试验田”。因此,不能盲目追求本行政区域地方立法自成体系,更不能以地方立法作为依法治省的主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