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其重要作用之一在于设置国家机构并授予不同的国家机构以相应的国家权力。不同国家机构所行使的国家权力很可能产生重叠甚至冲突。这种重叠和冲突可能源于
宪法条文的含混,源于国家机构设置或权限划分的不合理,源于国家机构固有的权力自我扩张的趋势,或源于社会生活的繁杂和变化。不论多么完善的
宪法都不可能完全免于这种重叠和冲突。在这一意义上讲,重要的问题不在于如何避免这一矛盾,而在于当这种重叠和冲突出现时,能否在现行宪法制度中建立解决这一矛盾的机制。这标志着
宪法是否真正具有活力,标志着它是否真正从纸头上的根本大法变成了在实际社会中可以运行的根本大法。
以作为世界上第一部成文
宪法的美国宪法为例,它在其初期就经历了种种国家权力冲突的挑战。其中最为有名的当属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当新上任的杰佛逊政府拒绝送达由卸任的亚当斯政府在下台前几小时签署的任命书时,作为候选人之一的马伯里向联邦最高法院提起了要求新任国务卿麦迪逊送达这些任命书的诉讼。有趣的是,当时以国务卿身份代表上届政府签署这些任命书的恰恰是审理该案的新任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马歇尔。当时的政治形势是:美国正首次经历联邦政府从一个政党转入另一个政党的变动,新一届政府已公开表明:它不会理会最高法院要求其送达任命书的判决。这样,在案件的背后,“两个机构相互对峙”(26)的局面已经形成。为了避免危机,马歇尔找到了解决危机的法律根据,即根据
宪法对最高法院的初审管辖权范围的规定,宣布当时的美国司法法有关最高法院初审管辖权范围的规定违宪,故联邦最高法院对申请颁布送达任命书的执行令没有初审管辖权。该判决不仅戏剧性地化解了一场国家机构间的权力冲突(政治冲突),而且确立了美国法院对国会立法拥有的违宪审查权。美国宪法就是凭借着这种解决冲突的机制的确立,成功地克服了国家机构之间的权力冲突,从而保证了
宪法的延续和政府机构的正常运作。
本文无意奉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案例为圭臬,也无意鼓吹盲照搬其运行模式。引用这一事例的目的仅在于指出权力冲突在现代政府运作中的必然性,以及它可能为
宪法发展提供的机遇。
本文认为人大对法院的法律制约和法院的独立审判权之间的冲突是在我国宪法框架中出现的正常现象。不论我们是否承认政府权力冲突的存在,这种冲突都会出现。毋庸讳言,各政府部门争夺立法权、管辖权,以及法院与人大、行政部门之间的权力冲突已不是什么新闻。但是,应当引起注意的是:在很多情况下,我们并没有将这种冲突诉诸法律,特别是
宪法,而是将其诉诸行政手段,由上级机关或领导,甚至由中央政法委出面,依靠行政权威协调解决。这种做法不仅没有起到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作用,反而更强化了行政或人为的作用,弱化了
宪法和法律本应具有的解决冲突的作用,失去了建立法律特别是
宪法权威的好机会。因此,更为重要的问题是如何抓住时机,在冲突产生的自觉地适用宪法和有关法律(27),建立解决冲突的法律机制(28),促进我国宪法制度的发展,把静态的、无生气的缺乏操作性的
宪法变成动态的、有生命力的、可操作的
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