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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cean Glory 轮碰撞争议案代理词

  1〕 海军雷达距离档太大,有的达35海里,记录数据与实际作图相比误差大。
  2〕 观测者与雷达屏幕中心的视角有关,垂直误差小,反之误差大。
  3〕 依实际观察,记录的数据都是大概的,且其记录非定时记录,误差2-3海里是正常的,但是二条船位线应是均等距离的,不会交叉。
  
  4〕 海军没有0300时以前的观通船位,无法推算以前航线,及正常与否。且0300、0430、0530时三船之间的距离相差太大,0300-0430时为13海里,0430-0530时为11.2海里。
  3. 我方不否定海军对“Ocean Glory”的观通,但其数据不可信,误差概率大。
  4. 依“9478”的海事报告,可以推算,若其陈述来船方位及右舷碰撞和碰撞后的来船逃逸方向,来船应是沿海航向的船舶,且其目的港应为厦门港。
  5. 而“Ocean Glory”系从韩国丽水港启航至汕头港。其所在航线为大圆弧,没有任何理由靠近中国沿海航行,而且“Ocean Glory”的航线记录连贯平稳,其7月17日2141时的转向点离最近的乌丘屿、南日岛有16-18海里,离大陆28海里,0430时,离围头角22.5海里。
  九、航海日志记录及值班人员不足与声称的碰撞并无必然的因果关系,只有在确认Ocean Glory轮即为肇事船的前提下,才对判明双方责任大小有意义。
  1. 原告关于“Ocean Glory”轮航海日志记录不符合要求的指责没有法律依据。
  根据《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附件2“A部分第VIII章 关于值班的标准”(强制性)及“B部分第VIII章 关于值班的指导”(非强制性)均没有对航海日志记录作如何明确规定。按照1978年公约,航海日志和海图作业都是船舶航行动态和活动的正规记录。原告的观点显然把中国船舶的记录要求套在“Ocean Glory”外籍船上,这是牵强附会的。
 
  2. 如前所述,没有任何证据可证明两船发生了碰撞。反之有充分的反证足以证明Ocean Glory轮不可能碰撞渔船。因此,本案中航海日志记载当班人员不足,与原告的主张无关。
  3. “9478”渔船在所述海事中存在严重的航行过失
  1〕 船员配备不足及不当。没有船长,没有国际公约规定的可以轮休的船员。只有一名不合格的驾驶员,一名轮机员,连续作业,船员无休息。
  2〕 就碰撞格局而言,按《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定》,“9478”为让路船,但其未尽让路义务,长时间横越他船船首。
  3〕 了望严重疏忽,没有保持正规的了望,直至在碰撞前一瞬间才发现来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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