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以扫描及能谱仪检测认定为二种物质,成分不一,故非同一物质。分析光谱只能反映物质对红外线的反射感应,而不能分析出物质成份所含的微量元素是否有差异,司法部司法鉴定中的的结论是科学可靠的。该鉴定中心是我国成立最早也是最权威的司法鉴定机构,其检验资质公正性科学性不容置疑。
既然大船上油漆样本与木船附着物鉴定已经明确肯定属两种不同的物质,也就足以排除两船碰撞的任何可能性。
七、验船师的验船检验报告再次排除了两船发生碰撞的可能性
上海海神海事服务检验公司的检验报告证实,在艏左舷及球鼻首正面没有任何刮痕或凹痕,而原告业已确认,碰撞他船与木船碰撞角度呈90度或100度,Ocean Glory轮当时的船速为8.8节,渔船航速为6节,每秒前进4.5米,两船若呈90度相对运动而发生碰撞,“9478”瞬间就被撞断,呈两截或者整个尾部全部被撞掉,不可能在球鼻首处不留下严重的刮痕或凹痕。事实上在应当为第一撞击点的球鼻首正面没有任何刮痕或凹痕,反而在距球鼻首近3米远的右舷却有三处轻微的刮痕,这无论如何不符合情理。因为第一次撞击的力量显然要远远大于第二次撞击。如果说该右舷的三处刮痕为第一次撞击造成则更不符合情理。因为渔船要绕到大船的右舷然后与之撞击,这决无可能。
从该声称的碰撞地点位于东经118度56分,北纬24度30分,船舶的航向240-250度、航速6-7节、碰撞角度90度等情况分析,肇事船如果有的话,不可能是Ocean Glory轮,而是一条沿海货轮,其目的港应是厦门港。因为Ocean Glory轮的航向为231度。该轮从韩国丽水港启航前往汕头港,其所在航线为大圆弧,没有任何理由靠近中国沿海航行。
八、关于海军雷达观通站的间接证言:“Ocean Glory”是唯一经过出事地点的商船可信程度值得怀疑
值得一提的是,海军雷达观通站迄今并未提供任何原始资料,依《民诉法》第66条和68 条之规定,其传述说法不能作为证据。即便其能提供原始记录,我们认为其仍然不能证明两船发生过碰撞。
1、因为海军观通站以国防需要为主,她对外籍船舶作观察、作记录;对走私可疑船作观察,作记录。而对国轮,沿海商船有时观察,但不作记录。而且,记录与否因人而异,有的人认真负责,对所观察的船舶均作记录,有的则仅记录部分船舶。此外,该航线是中国大陆沿海运输繁忙的习惯航线,在三个小时内惟有一艘商船经过该海区之说缺乏可信度。
2. 海军雷达观通站所提供的船位,经作图,“Ocean Glory”距碰撞点为3.0海里,航迹向为225。2.5小时,航程为24海里,则航速为绝对航速9.6节。但是考虑流向西北2节,偏南风,可以认定“Ocean Glory”的船位记录是可信的,绝对航速应在8.75节左右,与船员所称相对航速9节相对应。海军观通资料误差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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