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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cean Glory 轮碰撞争议案代理词

  7. 若发生碰撞,“Ocean Glory”轮会有碰撞震动,而当值船员无此陈述。
  8. 假定依碰撞夹角90(或100度)计算。“Ocean Glory”的船艏部及球鼻艏正前及附近肯定会有明显的碰撞痕迹,而检验员陆华证实且照片显示在球鼻首正前及附近无此类碰撞痕迹。“Ocean Glory”的球鼻艏正面的宽度有2米,发生碰撞不可能不留下痕迹。
  三、 “Ocean Glory”到港首吃水4.0米,而船艏右侧吃水尺前1米位于3.1----3.4吃水处的痕迹显示不出系此次碰撞留下的。
  1. 该痕迹起始点位于球鼻艏右侧向后约3.0米处,不可能是夹角成90的两船碰撞第一点,而渔民陈述无第二次碰撞。
  2. 此处痕迹第一受力点均在上部,且呈纵向排列,划痕向下方,划痕有粘擦(挤擦)现象,不是如钢质船与木质船碰撞所显示的直线刮痕,显然与“Ocean Glory”相碰擦的物质较软,如轮胎,防碰坎,靠把(垫)一类的东西。
  3. 钢质船与木质船在运动中的碰撞痕迹起始点(第一受力点)应在前部,且呈上下排列,然后向后有锯齿状的刮痕,痕迹排行整齐,平行有规则。
  4. “Ocean Glory”的其它球鼻右舷另两处痕迹系锚链所致,因为痕迹的弧度中心在上部。
  根据验船师检验,若是碰撞木质船通常都会嵌入木屑、木片之类的东西,而“Ocean Glory”无此物质。
  四、 渔民提供的木块无法证明与“Ocean Glory”发生了碰撞
  1. 该木块为520×60×95(mm)三面蓝色油漆,一面与其它物质相接,用铁钉,但未贯通,二头截面陈旧,无钉孔。正面有一撞击痕迹,撞击角度约80,另一侧有二道裂痕,但未贯通木块本身。
  2. 目前无证据材料证明,该木块为“9478”船上,及船体的安装部位。
  3. 木块显示,其与外来物质有直接碰撞。
  4. 该木块不会是船板,肋骨,船帮,船护舷板,缆桩。
  5. 木块撞击点显示,外来物的接触面不大,宽度约200mm,木块呈凹陷,约10mm。
  6. 木块与外来物接触面几乎呈直角。对照“Ocean Glory”4.0米时吃水状态,其球鼻首不会在木块上留下如此小的痕迹。
  “9478”船员称,渔船被撞后向左侧90翻沉,碰撞夹角90,因此,木船的第一接触点应在水面以下,来船有球鼻艏,且球鼻艏最前端应位于水面或以下。受撞击点的木船体及船舷板应呈粉碎性,不会有如此短的整条木块存在。
  7.  渔民提供的木块位置若是直立的,则不会留下直角的碰撞痕迹;若是水平结构的,此物体太短,不宜作船体外侧构件,且碰撞接触面不会只有20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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